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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地权秩序对土地承包权的挑战

  

  3、永业田与土地承包权


  

  当然,我们不能不说官府的授田有着良好的用意,否则农民的衣食和租调都同时成了问题。


  

  授田使得他具有负担赋役的基本资源。北魏时的税赋按户征收,与田亩的大小无关。[9]从对均田制运行的实证资料(例如敦煌、吐鲁番的西魏户籍资料)看,受田不足是十分普遍的情况。[10]原因很简单:还田量不足,最后结果是可以流动的“公田”枯竭。究其根源,又归因于桑田被定为“世业”,还受无期,其份额稳定增长,从理论上说,当人口增长到其所需桑田数量大于、等于总田亩时“,公田”的来源就只有流徙绝户等特殊情况了。土地授受的动态平衡则要求杜绝“世业”,一律采用附有期限的受田(这可以使我们理解土地承包期为什么只有30年,这似乎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这一逻辑使得以行政力量完成土地资源配置的策略陷入两难:如果只提供应附有期限的佃业,按照资本化的规律,期限本身大大减损了佃业的价值,降低了投入(劳务和资本)的兴趣,从而妨碍了其必要的流通(生产要素的自发配置);如果不禁“世业”,则授受关系难以为继,其间的权力纽带将失灵,导致系统崩溃。


  

  那么,在均田制下,一个没有爵位的普通北魏农民到底能得到什么?从“地令”看,他应该得到宅基地(1亩)、桑田(20亩)的一部分,也许能得到一些口分田(麻田、露田和倍田),但不保证。[11]桑田不还,可以继承,可以有条件买卖(卖盈补亏)。口分田不能卖,但北周以后可以典及抵押。官府对桑麻的种植下达硬性的计划。


  

  三、民间地权秩序中的田面


  

  就土地的使用进行资源配置时,官府授田是一种机制,民间的地权流转是另一种机制。在均田制失败后,后者开始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由于一些特殊的历史原因,民间地权交易的标的开始分化,在南方的大片富饶的区域,出现了一田多主的现象。


  

  1、一田多主与田面


  

  田底田面分离是一田多主的基本特征。同一块田被分为上下两层,下层叫田底,上层叫田面,田底和田面各有其主,可以独立转让,互不相涉。这一现象与所有权的观念是矛盾的,但回到古人的思维方式,会发现这些现象非常容易理解。中国的古人不知道所有权,对他们来说,土地是“业”,人在土地上谋生,所谓谋生就是做特定的事情(管业),获得衣食的来源(“养”)。所有权是排他的,但管业不排他。在同一片土地上,人们可以分工,各管各的事情,由此就得到了不同的管业地位。因此,对土地的利用,最终呈现的是一种稳定的“管业秩序”。田底田面的分裂实际上是一种“一田多养”的管业秩序:田底有一个业主(大租主),他不管耕种,只管收租纳粮,每年收一个固定租额(大租),办纳粮差,剩下的归自己;田面可以另有一个业主(小租主),他负责起耕收割,交纳大租;田底和田面业主之间的关系被简化到只有大租。由于交大租比交皇粮、担徭役省事得多,田面业主就完全不需要与官府打交道。田底田面可以各自独立交易,互不干扰,田面的交易只要在契约中载明此田面载某某户大租若干即可。仁井田升还专门指出了一个现象:在多数情况下,小租主欠租时,大租主不能收地,只能催租。从官府的观点看,田底业主是地主,小租主是佃户;从民间的管业秩序来看,真正能够“使用”土地的是小租主,地面上的事,大租主管不着。田面属于“佃业”,这是与所有权毫无关系的无限期使用土地的一种管业地位,佃业这一称呼往往标志着佃人对土地有工本的或现金的投入,“出资买耕者,名为佃业”。田面没有赋役的困扰,只纳大租,大租的数量明显低于私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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