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中国有关机关应当有不将高山引渡回国誓不罢休的决心和耐心。就高山一案而言,从高山在2007年2月16日逮捕,假定整个过程不出现任何异议,没有进入司法复核程序,最快也需要至少18个月。而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案件拖个三年五载很正常。因此,引渡高山考验我国司法机关的耐心。引渡高山更需要决心,我国有关机关应当不惧困难,坚持一种信念,高山必会引渡回国。
第五,中方目前对待高山遣返策略值得反思。中方目前既没有提出引渡高山的请求,也没有提出对高山转移到加拿大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条规定,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搜查和扣押犯罪所得和涉及赃款赃物及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该条约第17条还特别规定了“赃款赃物”处理原则,规定“被请求方一旦发现前款所述赃款赃物,则应采取其法律所允许的措施对赃款赃物予以冻结、扣押或没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赃款赃物移交给请求方”。余振东遣返案中,被余振东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遭到冻结和追缴,经济上陷入穷途末日,从而极大地促进遣返工作的开展。因此,对待高山,中方应当积极和加方一起查找高山转移犯罪所得的证据,冻结其经济来源,迫使其回国。
(三)采取引渡高山的做法与遣返方式相比具有的优点
第一,如上所述,移民遣返程序也非常繁琐复杂,一旦进入司法复核程序,会拖上很久。而且,无论适用移民遣返程序还是引渡程序都要面对诸如酷刑、死刑等问题,与其这样,倒不如直接向加拿大提出引渡高山的请求。
第二,开创与加拿大引渡合作的先例,为以后引渡隐匿在加拿大境内的贪官提供范例。同时,高山被引渡回国无疑对现在隐匿加拿大的贪官是沉重震撼,他们肯定会惶惶不可终日,这时只要中加双方密切合作,正确适用法律,辅以适当的政策策略,就能打破中方从加拿大引渡外逃贪官的僵局。
第三,这些年来,由于加拿大移民政策宽松,加之加拿大法制健全,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因此,加拿大往往成为贪官外逃首选之地。高山如果被引渡回国也是对国内那些蠢蠢欲动想逃往加拿大的人一个告诫:没有通往天堂之路。
第四,引渡合作可以充分体现中方在这个问题上的主动性一面。根据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规定,如果加方主审官作出不引渡决定,中方还可以通过加拿大总检察长向省的上诉法院上诉,对于上诉法院的裁决经过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允许,还可以上诉,而不像在遣返程序中消极被动。这种主动性一面就能充分说明中方引渡高山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