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责任承担者在法律上存在可归责的过错评价标准。这种过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强调主客观的统一性,而对于特殊类型侵权则主要注重过错的客观对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思考性,因为特殊类型侵权,法律强调责任人的注意义务的缺失,法律在设计确定特殊侵权类型的归责原则以及抗辩事由时,已经为责任归属确定了对责任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法律在举证责任分配和抗辩减免责任的条件上作相应的确定,从这些条件的设定看,也反映了法律对责任人否定评价的特点,比如对相关侵权构成要件成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这表明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倾斜;又比如,对抗辩减免条件的特别设定,说明法律对责任人减免责任的严格把握。
我们认识侵权责任,首先应当对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种关系有所认识,因为只有在存在一定关系的前提下,才可以说存在义务,侵权法的责任追究以违反基本义务为责任基础之一。要使法律认同这种关系的存在,就应当将受害人的绝对权利与不特定人义务人之间的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有机的联系,而违反义务的行为证明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二)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设立的建议
建议将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确立为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的统一,即一般侵权采取过错归责原则,特殊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1、对于一般侵权确立过错归责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作为过错原则的特殊表现存在于过错原则中。过错归责原则是以追究行为人自身实施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归责原则在目前的侵权法理论上不能割舍。因而,该项归责原则应当继续保留。推定过错原则在目前理论上纳入特殊侵权类型,似有不妥。因为推定过错原则是过错原则的一个例外,其突出特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倒置,实质仍然是过错归责原则。
2、法律对特殊类型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用严格责任替代无过错责任的用语。严格责任的用语比无过错责任更为合理,严格责任既不同于无过错责任也不同于绝对责任(如保险责任),作为侵权法的严格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责任由法律规定、责任者享有抗辩减免责任的权利,但抗辩的事由有法律严格规定。严格责任适用于特殊侵权。严格责任不能由过错归责原则所替代(因为过错原则强调主客观的统一),严格责任的责任内容应当由法律专门规定,在这里再次需要说明的是,严格责任强调的是立法上的“严格”确定,而不是在司法纠纷中对行为主观过错的确认,因为严格责任不需要在司法行为中再作归责认定,以解决受害人举证困难、弱势群体保护、责任分担中可能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