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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国家赔偿责任探究

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国家赔偿责任探究



——以上海市“11·15”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为例

孙煜华


【摘要】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发生了建国后最严重的一起火灾,举世皆悲,随着事故处理工作的展开,巨额赔偿成为焦点,从韩正市长对事故的表态中,我们似乎看到了政府身居责任一线,但从张仁良区长对赔偿的表态中,我们又找不到政府在赔偿责任中的身影。于是,我们不禁有这样的困惑:在这场事故中,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应当承担,那么这种赔偿的性质又是什么?是一种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实际上,破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1)政府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行政委托法律关系。(2)政府与受损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加害给付所形成的国家赔偿法律关系。(3)承包企业与受损公民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综合考虑结论为:政府应当对受损公民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后,如过错企业拒绝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政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过错企业追偿。
【关键词】行政委托;行政加害给付;国家赔偿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政府是否应当成为采购工程致害赔偿责任主体


  

  2010年11月15日下午2时15分许,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的一幢28层民宅发生严重火灾。据统计,有58人在这次火灾中丧生。11月22日上午,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在主持召开的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表态:“我和正声同志一致认为,上海建筑市场表现出的混乱现象以及监管不力,是造成‘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深感内疚和自责。”[1]2010年11月23日,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11·15”特别重大火灾第二次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静安区区长张仁良表示,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其中按《侵权责任法》一次性死亡赔偿约65万元、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等31万元。房屋赔偿问题将按照“市场价格、全额赔偿”的原则进行。


  

  上海市长在事故发生后的积极表态让逝者安慰,给生者希望;静安区长的表态似乎让此后的侵权责任分担也尘埃落定。然而,不少人心中仍掩不住这样的疑惑:此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呢?是否包括政府?似乎我们尚不能从区长的讲话中找出答案,但是,笔者还是从中发现了一些端倪:区长提到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该法是一部典型的民事法律,虽然在该法第5条也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区长并没有引用其他法律,特别未引用《国家赔偿法》,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在这次事故中并不承担任何国家赔偿责任,而后那句“政府综合帮扶”的表述也印证了笔者的推断,因为综合帮扶最多算是一种补偿,而补偿在我国必然是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之下,与赔偿有质的区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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