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的无罪判决对于审判长具有强制力,审判长必须作出无罪判决。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对审判长也具有强制力,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陪审团的有罪判决不妨碍法庭作出无罪判决,如果审判长认定受审人的行为不含有犯罪要件的,可作出无罪判决。第二,如果审判长认定陪审团对无罪的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并且由于犯罪事件没有查实或者受审人参与实施犯罪没有查实而有足够的根据作出无罪判决,则他可以作出裁决,解散陪审团并将刑事案件交给组成人员不同的法庭从庭前听审阶段开始重新审理。
陪审团关于受审人虽然有罪但值得从宽处罚的判决,对审判长在处刑时具有强制力,审判长应适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4条和第65条第1款[9]。如果陪审团认为受审人不值得从宽处罚,则审判长考虑减轻和加重刑罚的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不仅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则相应条款规定的限度内处刑,而且也可以适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4条的规定。
审判长作出最终刑事判决,其开始部分不指出陪审员的姓名。
五、对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评价
刑事陪审制度在俄罗斯已经实行了17年,期间显示出其积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影响了陪审制度积极效能的发挥,试分述如下。
首先是陪审制度显示出的优点。
第一,陪审团制度推动了俄罗斯司法改革,促使人们关心司法改革。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陪审团制度的规定,对于刑事被告人而言是有利的,因此陪审制度实施以后.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由陪审法庭来审理案件,其诉讼代理人以及律师也会提示他们,要求由陪审法庭来审理案件。另一方面,从普通公民的角度来看,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可以促进公民对国家司法事务的关心,使人们燃起推动司法改革的热情,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实践证明,越来越多的刑事被告人要求由陪审法庭来审理案件,同时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也参与到刑事审判中来。这样既在公民中普及了法律知识、也提高了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
第二,陪审团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官中立,推动司法公正。在前苏联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下,法官与检察官的关系过于密切,法官往往成为对检察官指控事实的简单审查者,陪审员与法官处于同一阵营,庭审中很难形成控辩双方的对抗局面,法官包括人民陪审员往往不能完全中立于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审判的结果也往往会不利于被告人而有失公正。由于陪审团制度的实施,判决的权力被交给了与公诉方无关的陪审团,根据陪审团的产生规则和运行方式,决定了其审理的中立性,从而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避免了传统司法体制所造成的法官与检察官关系过于密切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的滋生。在俄罗斯,陪审法庭的低受贿率是人们支持陪审制度的原因之一。不仅如此,这也与社会不满职业法官的工作,不满法律规范和正义的不符合有关。报纸杂志每天的报导对这种不满无异于火上浇油。所有关于陪审法庭更具正义性的言论,都是推定普通公众根据同情心和怜悯心,而袍子里的人(此处指职业法官)只遵循法律。[10]
第三,陪审团制度协调了情与法、事实与法律的关系。刑事审判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规范判断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以及运用法律规范评价调查的结果。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以把生活中的聪明才智,道德上的正义感、符合生活实际的判断标准带人到司法活动中,直接影响对案件的事实判断,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其判决结果一般会符合人之常情,不会脱离正常人的常识之外。法官来决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之后的制裁,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样就调和了情与法、事实与法律的关系,避免了刑事审判仅仅符合法律规定,却不被人们所理解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