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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刑事陪审团制度刍议

  

  问题清单拟定以后,审判长要再次向陪审团致词。审判长在致辞中要提示陪审员,作出判决只能依据直接在审判庭审查核实的证据,陪审员的结论不能根据推测或者依据被法庭认为不可采信的证据。陪审员在听完审判长的致辞和了解向他们提出的问题之后,有权要求审判长作补充说明。


  

  审判长致辞后,陪审团退入评议室进行秘密评议。除陪审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议室。陪审员不得泄露评议时发表的议论,陪审员在审判庭所做的记录可以在评议室用来准备回答清单中的问题。陪审员评议由首席陪审员领导,首席陪审员按问题清单上的顺序将问题提出讨论,对答案进行表决并计算票数。表决以公开投票方式进行,陪审员按名单顺序依次表决,在表决时任何陪审员均无权投弃权票。首席陪审员最后投票。


  

  (三)陪审团判决的作出


  

  陪审员在讨论向他们提出的问题时应该力求形成一致决定。如果在讨论时陪审员未能在3小时内达成一致意见,则判决用表决形式作出。如果陪审员多数票对上述3个基本问题中的每一个均作出肯定回答,则认为作出有罪判决。如果不少于6名陪审员投票对基本问题清单中的任何一个问题做否定回答,则作出无罪判决。对其他问题的回答按陪审员简单多数票决定。如果票数相等,则视为作出对受审人有利的回答。在作出有罪判决时,陪审员有权变更指控,使之更有利于受审人。陪审员对问题的回答应该使用肯定词或否定词,同时必须附带确切说明回答含义的词组。首席陪审员将答案直接记在问题清单上。如果回答了前一个问题即不需要再回答后一个问题,则首席陪审员经大多数陪审员同意,可以在后一个问题之后写上“未回答”。如果对问题的回答以表决形式通过,则首席陪审员在回答之后还要写上计票结果。首席陪审员应在附有答案的问题清单上签字。


  

  如果陪审员在评议过程中得出结论,认为必须要求审判长就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则陪审员返回审判庭,由首席陪审员向审判长提出有关的请求。审判长应在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解释,或者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必要时对提出的问题做相应的说明,或者将新的问题补充到清单中。清单修改后,审判长应该重新致辞,而后陪审团再次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如果评议时陪审员对刑事案件的事实情节产生了怀疑,而这些事实情节又对回答提出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因而需要补充审查核实,则陪审员回到审判庭,由首席陪审员向审判长提出有关要求。审判长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解决是否恢复法庭调查的问题。在结束法庭调查后,可以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对向陪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确切说明或者提出新的问题。陪审员在听取控辩双方对重新审查核实的情节所作的发言和答辩,以及受审人的最后陈述和审判长的致辞后,陪审员再返回评议室,以便作出陪审团判决。


  

  在附有答案的问题清单上签字以后,陪审员返回审判庭。首席陪审员将附有答案的问题清单交给审判长。审判长如果没有意见,则将问题清单交还给首席陪审员宣布。如果发现陪审团判决不清楚和有矛盾的地方,审判长应向陪审团指出其不清楚和有矛盾的地方,并建议陪审团退回评议室在问题清单上做进一步说明。审判长还有权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将补充问题列入问题清单。在听完审判长就问题清单的修改所做的简短致辞后,陪审团应退入评议室重新作出判决。如审判长对陪审团的判决没有意见,则应把问题清单交还给首席陪审员,由他根据问题清单诵读法庭提出的问题和陪审员对问题的回答,从而宣布陪审团的判决。判决宣布后交给审判长归档。


  

  陪审团判决的后果在没有陪审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讨论。陪审员有权留在审判庭内的旁听席上,直到刑事案件审理完毕,而不再参加法庭审理。控辩双方讨论判决的后果时禁止对陪审团判决的正确性提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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