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陪审员到庭以后,审判长向他们致词,并说明他们有义务据实回答对他们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本人及其与刑事诉讼其他参加人关系的必要信息。此后,审判长应询问候选陪审员是否存在妨碍他们作为陪审员参加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出席审判庭的每位候选陪审员均有权指出妨碍他履行陪审员职责的原因并有权申请自行回避。根据候选陪审员关于不能参加法庭审理的申请,先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之后由法官作出决定。候选陪审员,如其免除审理刑事案件的申请得到满足,应从预选名单中剔除,并退出审判庭。在候选陪审员关于自行回避的申请得到满足后,审判长应建议双方行使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的权利。审判长应使控辩双方有可能向剩下的每位候选陪审员提出问题,查明他们认为可能妨碍其作为陪审员参加该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在结束对候选陪审员的询问后,应该按候选陪审员名单确定的先后顺序讨论每位候选陪审员。审判长应询问控辩双方,他们是否认为存在妨碍陪审员参加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而申请他回避。
控辩双方向审判长递交关于回避的书面申请,申请须说明理由,但不宣读。这些申请由法官审查,不退人评议室。回避的候选陪审员应从预选名单中剔除。如果由于自行回避申请或说明理由的回避申请得到满足,剩余的候选陪审员少于18名,则审判长应传唤其他候选陪审员到庭以补足法定人数。如果剩余候选陪审员为18名以上,则审判长应建议控辩双方提出不说明理由的回避申请。
在解决了关于自行回避和申请候选陪审员回避的所有问题以后,法庭书记员或助理法官根据审判长的指示,按照候补陪审员人选最初名单的顺序编写剩余候选陪审员名单。如果未被申请回避的候选陪审员人数超过14人,则根据审判长的指示将候选陪审员名单上的前14人记入审判庭笔录。考虑刑事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根据审判长的决定可以选择更多的预备陪审员,这些人亦应记人审判庭笔录。此后审判长宣布陪审员遴选结果,而不必指出从名单中剔除候选陪审员的理由,同时向未人选的候选陪审员表示感谢。如果剩余的候选陪审员少于14人,则按候选名单再传唤必要数量的候选陪审员。对新传唤的候选陪审员,关于免除其参加刑事案件审理或他们回避的问题仍然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判长宣读记入审判庭笔录的陪审员的姓、名和父称。同时前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而最后两名作为预备陪审员参加刑事案件的审理。陪审团的组成在不公开的审判庭进行。如果刑事案件材料中有属于国家机密或受联邦法律保护的其他秘密内容,则陪审员应具结保证不泄露机密。拒绝具结保证的陪审员,由审判长请其回避,并由预备陪审员代替。
参加陪审团的陪审员在评议室用公开表决的方式,按多数票选举一名首席陪审员,首席陪审员将自己当选的事宜通知审判长。首席陪审员领导陪审员评议的进行,根据陪审员的委托向审判长提出问题和要求,宣读法庭提出的问题,记录对问题的回答,总结投票结果,形成陪审团判决并根据审判长的指示在审判庭宣布陪审团判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陪审员退入评议室作出判决之前,如果发现某一陪审员不能继续参加审判庭或法官要求他从审判庭退出,则该陪审员应按刑事案件陪审团组成名单上的先后顺序由预备陪审员代替。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离开的是首席陪审员,则重新选举首席陪审员。如果离开的陪审员的数量超过预备陪审员的人数,则已经进行的法庭审理无效。审判长应重新遴选陪审员,因陪审团解散而剩下的陪审员也可以参加遴选。如果在陪审团作出判决时才发现某位陪审员不能参加审判庭,则陪审员们应该退回审判庭,由预备陪审员补齐陪审团后再退入评议室继续讨论陪审团判决。
选举首席陪审员以后,陪审员应进行宣誓。在宣誓以前,控辩双方有权提出申明:由于所审理刑事案件的特点,已经组成的陪审团总体上不能作出客观的判决。审判长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应在评议室解决上述声明的问题并作出裁决。如果认为上述声明是有根据的,则审判长应解散陪审团并重新进行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