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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刑事陪审团制度刍议

  

  1991年10月,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通过《司法改革的构想》法案,主要目的在于改革法院与司法制度,并将刑事陪审制度的重建作为改革核心。1993年7月16日,修改后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正式将陪审制度引入诉讼程序。同年11月1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陪审制度被宪法所确认。1993年11月可以由陪审法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律在俄罗斯联邦5个主体(伊万诺沃州、莫斯科州、梁赞州、萨拉托夫州和斯塔沃罗波里边疆区)开始生效。同年12月15日,在萨拉托夫州法院首例由陪审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从此恢复了中断77年的陪审法庭制度。1994年1月1日起又扩展至9个联邦主体(阿尔泰边疆区等)。2002年7月1日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宣布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了80余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彻底终结。2004年1月1日起,在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车臣共和国除外)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军事审判庭都可以组建这种法庭,而从2004年8月20日起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也可以组建这种法庭。[4]2007年车臣共和国也开始实行陪审法庭制度。


  

  二、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上的依据和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


  

  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的再次确立,与新宪法的颁布密切相关。俄罗斯联邦在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票通过了新宪法,该宪法中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有四个条文。第20条第2款规定,在废除死刑前,通过联邦法律规定,死刑是在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权利的情况下,针对谋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而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第47条第2款规定,被控实施犯罪的人有权要求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其案件。第123条第4款规定,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诉讼活动在陪审员参加下进行。过渡条款的第6条规定,法院审理有关案件的原有程序予以保留,直到规定法院在陪审员参加下审理案件的程序的联邦法律生效为止。这些规定不仅为适用陪审制度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而且也为刑事诉讼法规定陪审团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俄罗斯联邦2004年8月20日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陪审员法》。该法第1条规定,联邦普通法院陪审员参加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主体最高法院、各军区(舰队)军事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这个规定,俄罗斯联邦全境各级普通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均可由陪审法庭进行审理。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需要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可以由陪审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监禁的严重犯罪或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第二个条件是被告人的选择。第二个条件的法律依据就是上文所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的规定,“俄罗斯公民有权获得陪审法庭审判的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个被告人选择了陪审法庭,则整个案件都由陪审法庭审理。假如某被告人犯有数罪,只要其中一罪可以由陪审法庭审理,那么该被告人就有权选择陪审法庭。《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0条规定了陪审法庭审理的具体刑事案件的范围,即该法典第31条第3款所列举的案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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