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刑事陪审团制度刍议
米铁男
【摘要】俄罗斯刑事陪审团制度始于1864年亚历山大二世改革,在沙俄时代存在了50余年。1917年陪审团被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取代。1993年俄罗斯联邦
宪法和
刑事诉讼法确定恢复刑事陪审制度,至今已经有17年。在这个过程中,俄罗斯陪审制度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建立民主法治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克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一些弊端。但由于俄罗斯法律传统和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与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导致俄罗斯也出现了很多批评陪审制度的声音。俄罗斯联邦目前对刑事陪审制度充满信心,并为完善该制度而不断努力。
【关键词】俄罗斯;陪审制度;陪审法庭;人民陪审员
【全文】
俄罗斯在苏联解体以后,开始了司法体制改革。1993年俄罗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恢复了陪审团制度,成为司法改革中的特色,这一制度原为沙俄时期从英国学习而来。俄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都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特征,但却引入了英美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经过了沙皇时期的发展、苏联时期的中断,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暴露了一系列的缺陷。中国司法制度在历史上深受前苏联的影响,今天又面临司法体制改革的诸多问题,俄罗斯的经验无疑对于我们具有重要意义。
一、俄罗斯刑事陪审制度的历史概况
俄罗斯陪审团制度最早始于亚历山大二世的1864年改革。当时沙皇政府仿造英国的模式建立了陪审团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都有陪审员参与审理。根据当时的《刑事诉讼规章》第201条的规定,只有区法院审理法定刑为剥夺或限制公权的犯罪案件才允许组成包括3名职业法官和12名陪审员的合议庭。在俄罗斯由陪审法庭审理的案件仅限于刑事案件,而且还必须是重刑案件。俄罗斯陪审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不以犯罪的性质或种类为准,而是根据处刑轻重。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确立之初还仅仅是个舶来品。但是,经过半个世纪的实践,该制度反映了它对当时俄国社会需求的协调性。陪审法庭迎合了人们认为法庭是“快捷、合法[1]、仁慈”的感情,可以决定被告人的命运,即使能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是被告人所为,但也可因其犯罪行为与艰难的生活状况相关而认为其无罪。在作出无罪判决的时候,考虑到被告人的个性,承认他是值得宽宥的,判决的不可动摇性——所有这一切都要符合人民的法制观念。陪审团作出决定不是根据形式的法律规范,而是遵循他们所处环境中的公正原则、生活正义和习俗。[2]
1917年2月专制制度被推翻,次月临时政府司法部长批准了《临时法庭工作细则》,规定临时法庭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陪审员(1名工人和1名士兵)组成。从此俄国历史上的陪审团制度逐渐被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取代。十月革命以后,截止到1918年7月,政府颁布了一些关于法院的法令,其中有组成三级法院的规定。基层法院由1名常设审判员和2名人民陪审员审理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则由1名常设审判员和1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和常设审判员一起审理刑事案件中所有定罪量刑的问题。但是上述规定很快由于1918年11月30日颁布的《苏俄人民法院条例》而夭折。该条例根据当时的局势简化了计划中的普通法院体系。这种体系被统一的人民法院所代替,人民法院审理除应由革命法庭和革命军事法庭审理的其他所有刑事案件。根据受审人所实施犯罪的严重程度,法庭可以由1名审判员组成、由1名审判员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以及由1名审判员和6名人民陪审员组成。1922年11月30日《苏俄法院组织法条例》颁行,确立了各级法院在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庭组成都是1名职业审判员和2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确立。这样的法庭组成一直持续到1992年5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