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说从目的行为论出发,认为不作为不是行为,不作为犯的故意也是不存在的。关于不作为犯,既不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也没有共同实行的事实,所以不承认其为共同实行犯。但通说均肯定不作为的行为性及不作为犯的不作为故意,认为具有共同作为义务的二人以上者,互相联络犯罪意思,进行违反其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时,就可以说存在共同实行,能够成立不作为的共同实行犯。
在作为的犯罪中,行为主体因为合意而实施积极的行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以此对其他共同正犯者行为中所产生的结果也负有因果性的责任。与此不同,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很难想象通过物理的作用促进其他共同正犯者的行为。但是,可以认为对于同样处于保障人地位的其他人也怠慢于作为的认识,促进了其继续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怠慢复数的保障人间应当实施的作为存在意思联络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否认通过这样的联络会产生心理上的促进作用。所以,在复数的不作为间应存在共同正犯的形态。
如上所述,复数不作为者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可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那么不作为者与作为者也有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的可能性吗?威尔纳就认为,不作为共同正犯不仅存在与不作为者之间,而且不作为者与作为者也有可能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他认为表面没有基于积极的作为而阻止结果发生的不作为(保障人)的行为,虽然是作为的精神帮助,但在之后的作为保障人的不作为却不排除共同正犯的成立。其理由在于,作为的精神帮助比起违反为阻止结果的发生而应当介入该事件义务的不作为,在重要性程度上相对来说是低的。而且,不作为者与作为者的共同正犯可以存在两种形态。一是在对一定法益的侵害中,负有结果阻止义务的不作为者发挥主导作用。二是行为的着重点在积极的作为的情况,即针对法益的侵害有作为实施的情况。此种情况就涉及到共同正犯与帮助犯之间的区别问题。威尔纳认为,在不作为的共同正犯的情况下,不作为者若要履行保障人义务,是能够履行的。而且,这时其他的作为行为者并没有因该不作为者义务履行的介入而被妨碍时,不作为者与积极的作为者之间成立共同正犯。“也就是说,保障人在没有因其他作为行为者的影响而被妨碍的范围内能够实现结果阻止时,其不作为就呈现出极其重要性,并具有决定性的共同实施行为的意义,该行为方法就可以被判断为正犯。”[4]
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虽然可以肯定作为者与不作为者确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因果关系,但同时也要考虑不作为者作为保障人所发挥作用的强弱。毕竟是作为者对危害法益结果的发生起了直接的、主导的作用,而不作为者是间接的、辅助的作用,不作为者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