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的,剥夺健康权的体罚制度,早已经被废止了。而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不但没有被剥夺,还在中国大陆大行其道。我不得不说,这是有些人利用中华民族的文明传统,有意的在与人类共同的文明进行文化对抗。导致中华文明,逐渐的陨落,导致文明古国的人们,成了文明素质最差的人群,导致野蛮的,不文明的死刑制度,还披着文明的外衣被宣扬。不得不说,这是中华民族的悲哀,是政治文明的悲哀。
自然和非自然是一对概念。死亡可以是自然地,也可以是非自然的。被害人死亡,可以说是非自然的死亡,但是被告人被执行死刑,肯定也不是自然地死亡。生命是自然赋予的,只有自然可以剥夺。其他人,谁也不可以,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这么说呢?在这里,我们可以将个体人权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自然权利,第二部分是拟制权利。
自然权利又可以分两部分,首先是自然赋予的权利,其次是利用自然地权利。生命和健康是自然赋予的权利,这一部分权利,只有自然可以规范它,可以剥夺他。我们决不能通过立法,来让人活多大年龄,也不能让某一部分人得什么病。自由行为和吃穿住是利用自然的权利,这一部分的权利有时是需要法律来规范。因为人的需求的特定性和自然物的特定性必然产生冲突,这就需要法律来调整。如果自然物不具有特定性,法律则没有调整的必要。比如说,呼吸是人的一个利用自然的权利,由于空气不具有特定性,所以法律便不可能来调整它。另外,人和人之间,有时也需要共同的协作性,这样也就需要法律授权。人与人之间,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决定,那些需要国家认可。
拟制权利包括三部分,首先是政治权利,其次是所有权利,第三就是亲权。拟制权利的方式又可以包括法律拟制和自然拟制。法律拟制是法律规定的正当性,自然拟制是当事人之间自然相信的正当性。政治权利都是法律拟制,他是法律的许可权。当前法律不许可公民进行大选,公民就没有大选的权利。我作为一名律师,法律授予了许可证,这在我看来是一个政治问题,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只不过政治问题通关过立法体现出来。
与政治权利对应的是所有权和亲权,他们不存在任何政治倾向。物归谁利用--所有权的合法性,尤其是原始取得,这是法律拟制的结果。以及他的转移,都是要遵守法律的。所以说,所有权虽然是在自然权利的利用自然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但是他已经具有了拟制属性。或者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在法律上拟制为我所有的粮食,你就是要饿死,我不给你,你也不得来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