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人表达国家权力归谁掌管的表达方式就是大选,有大选的,参加大选的就是真实的人的意思表达,大选的过程,就是真实表示的国家契约。没有大选,老百姓不得不屈从某人或者某个政党掌管国家政权,这就是,不是真实表示的人民契约。所谓写人民契约,而不写国家契约,这里是指人民的默认,而与国家契约予以区别。像利比亚,人民不默认了,造反了,跟着造反的是一个真实表示的人民契约。支持卡扎菲的,也是一个真实表示的人民契约。但他们都不是国家契约,只有国家走向正轨,在国家大选的情况下,人民契约才转化为国家契约。也就是说,卡扎菲政府和现在的过渡委员会,无论谁掌握国家政权,都不是国家契约的结果,而是一部分人民契约的结果。这部分人,有明确的见过目的,是真实。但是更多的人,没有明确的追随行为,也没有明确的反对行为,而这一部分人,在任何一个人民契约的国家中,都是多数人。他们认可了这个国家吗?他们没认可这个国家吗?我们不知道!但是国家政府的权力,人们不得不接受。所以,维系这个政府权力,是一个不是真实表示的人民契约。我认为包括中国古代的王朝和中国大陆现在的政府,都是基于这个原因产生的政府权力。而这样的国家的立法委员会,由于可以被别人操纵,本身就不是立法者的意志,或多或少的表现为掌权者的意志。这本身已经超越了人民民主,超越了人民主权,当然也超越了公民社会和真实表示国家契约。
在真实表示国家契约中,人们相互选举自己信任的人担任国家元首、立法委员甚至是法官。但是,在一个社会中,多样性发展是自然的选择,因此不可能具有一致选举的结果。当被多数人选为立法委员的人们,进行立法时,这就是政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败者认输原则。少数人只因为不拿起武器,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原因就是社会的目的性,在于互利而不在于相互伤害。也就是说,勉强的说多数人已经授权立法者可以立法剥夺自己的生命,也不能理解少数人,那些头反对票的立法委员所代表的人们也必须服从这个法律。更何况,多数人也绝不会认可,自己将自己的生命,授予多数人选举出的立法委员中的多数人可以剥夺自己的生命,虽然这种剥夺是一种不特定的剥夺。
另外,现在法律普遍禁止以契约的方式对生命和健康进行处分,这可以说是对自然规则的遵守。那么是不是法律的精神在国家契约的层面上,与上述观点截然相反。我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一致的,对于尊重自然的角度来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不得立契约剥夺生命和健康。那么,自然人和国家立法委员之间,也是不得立契约剥夺生命和健康的。立法委员没有这个权利,那么它通过的立法是不是无效的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