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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李昌奎案引发死刑的讨论——废除死刑系列谈之五

  

  三


  

  山里人回应:“绿绿堡君:人民主权是是宪法的基本支柱,还用我说吗?


  

  主权理论的产生,并不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前提,论者们只是以社会契约论来论证人民主权的正当性;而社会契约理论也不必然推理出人民主权来。


  

  具体到我国,宪法的产生似乎并不是美国那样用社会契约论来加以论证的吧,比如产生像联邦党人文集之类的文献?如果有,请指教。”


  

  “我比较感兴趣的是您所谓“真实表示国家契约”,出自何处,有何根据?您的话语中很多都是毋庸置疑的论断,但是在我看来,很多环节都需要论证。


  

  我见过废除死刑的功利主义论证、宗教方面的论证;社会契约论方面比较少,能否赐教?为何从“真实表示国家契约”中就可以推导出废除死刑的结论来?”


  

  针对这些回应,我做了如下回答:


  

  我不认为自己是完全正确的,否则没有必要和您论理。可以是与应当对应,这是在实体法内的概念。而实体法的内容上升到现实应用是什么?应当就是必须得这样做,否则就是错!可以是自己考虑,该怎么做!不含有您考虑,必须和我一样,或者说必须对!正确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李昌奎来说,李昌奎和他的亲属,也许就认为李昌奎的行为是对的。所以,决不能将可以解释为正确,因为他不含有正确之意,他最边际的效力,就是酌情。关于应当凭什么酌情,那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边际效用了。


  

  真不好意思,真实表示国家契约,这是我的概念。我认为,封建王朝那些跟着或者说忠心报主的人,这些人对于国家该是谁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些迷茫着,认为人家打下的江山,就是人家的,和咱老百姓没关系,因此不要反对人家掌握国家政权。对于这样的人,我认为他们对于国家的默认是不真实的,实质上如果有机会,他也想掌握国家政权。现代社会,国家权力属于全民,这是一个核心概念。


  

  主权理论是在国际法界面的一个概念,表达的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在内国法的界面内,不应该有主权这个概念,有的只是政府权力。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台湾的主权,是在中国大陆政府,还是台湾政府,是中国全国人民说的算,还是就台湾人民说的算,全国人民如何表达这些意图。所以说,台湾在内国法的角度,它是独立的政府,他又独立的政府权力。而在国际法的角度,他不是国家,这里只要是指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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