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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李昌奎案引发死刑的讨论——废除死刑系列谈之五

  

  李昌奎案是法律问题,其解决的既定前提就是当前法律,而不能是任何其他假定的前提。


  

  你以“废除死刑”的正当性来作为李昌奎案的“实质正义”的根据,已经超越了李昌奎案作为法律问题的应有前提。已经不是在讨论具体的法律问题了。所以,对话的场景已经发生了置换。沟通就是不可能的了。”


  

  我回应:“那么请问?刑法的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是法律问题吗?人家二审法院从轻减轻是不可以的嘛?这不是法律问题吗?可以,那凭什么再改!难道这里的可以,是我老大我可以?”


  

  山里人回应:“按照一般的理解,此处的“可以”,是与“必须”相区别的。这个问题不必再讨论了,你的文字游戏把自己绕进去了。你认为自己正确,那就坚持自己的“正确”。”


  

  本人认为,如果我们仅就法律说法律,或者来说案件,没有律师和法官不明白,“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思,也不会产生分歧。当他们对这个可以发生争论的时候,实际上已经是法官的这个“可以”的这个正当性问题。或者用德沃金的话说,“这是由于当他们似乎在理论方面争论法律是什么时,实际上他们是在争论法律应该是什么。他们的意见不一实际上是关于忠实和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对于李昌奎案件,“可以”在法律中的含义到底应该是什么!而不是可以是什么!法官适用“可以”,到底是在忠实于法律精神?还是在忠实于道德准绳?因为事实已经被固定了,这样,本来属于法律的可以,就不得不超越法律来进行讨论。也就是说,一审二审都是可以的可以,关键是您忠实于法律还是忠实于道德。


  

  当您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之时,您就会考虑使用刑法67条,并没有冲突条款,没有法律的例外,应该严格执行。当您忠实于道德之时,您就会考虑,强奸、杀人、手段恶劣等等事实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杀人偿命的道德底线,于是刑法67条的适用便被放弃了。到了此时,刑法67条的适用,成了法官的信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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