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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李昌奎案引发死刑的讨论——废除死刑系列谈之五

  

  第三就是分工原则。在英美认定事实的是民决团(陪审团),在大陆法系是庭审法官的自由心证,这两点我国都没有。适用法律,是庭审法官,而我国还要多一个审判委员会。在我国,以李昌奎案为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到底是庭审法官,还是审判委员会呀?是审判委员会!这不符合分工原则吧!第四就是效率原则。就李昌奎案来说,就算是对于公众和被害人是正义的,也是迟来的正义,对不对!在中国,一个案子,审了十多年的,多的是。这还是程序正义吗?判决是国家公权力,需要权威,错了由国家和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对不对。而不是改来改去,像是妇女化妆。


  

  请注意,我这里没有说过形式正义,形式在任何时候表达的是感觉到的真实。而形式的背后有对形式的认定所必需要的理论和程序。理论所表达的是实质,是什么的根据;程序表达的是寻找实质所依据的一个固有的过程。因此,一个案件,要想达到真实包括法官的真实和当事人甚至关心的人的真实,必须有充分的说理,也就是说法官在判决时是要说理的。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认定,都需要说理。而程序则需要法官在实质认定时必须来遵守的过程,实际上程序也是一种形式,也是一种实质。他的实质是行为,更主要的表现为法官的流程行为必须规范化,这就是审判程序的实质。他是一个保证案件实质的实质,因此没有程序正义,根本就谈不上实质正义。因为案件的真实,早已经在程序过程中被改造了。那些现在看来是冤案的案件,在他出炉之时,又何尝不被人为是一个实质的正义呢!


  

  二


  

  接下来,山里人回应:“绿绿堡:假定传播一万次,就成真理了。比如,达尔文的进化论,说到底只是一种假设,但在绝大多数人眼中,已经是无可置疑的科学真理了。


  

  在政治学领域,社会契约论只是一种理论而已,现在仿佛成了确凿无疑的事实;成了我们讨论问题、甚至是李昌奎案这种具体案例的基本前设。它的正当性来自于何处?”


  

  本人回应:“这里我们说实质正义,那么国家的实质正义是什么?难道您不认为是人民主权吗?人民主权都是社会契约!我们国家也叫人民主权,但是契约的形式却是人民被无端的代表了!那么,我还要问一下山里人,您认为国家的实质正义是什么?”


  

  山里人回应:“绿绿堡君:个人以为,废除死刑是个政治问题;李昌奎案是个法律问题;两者掺和在一起,只能徒增混乱;


  

  废除死刑,当下处于讨论阶段,无论如何都是关于“应然”的讨论,政治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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