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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李昌奎案引发死刑的讨论——废除死刑系列谈之五

  

  至于有人说,废除死刑,将做空国运、空耗文明、空谈权利、掀起江湖血雨。我倒是感觉像是写小说,不像是谈法律。谈到国运,我倒是感觉,一百多年来,中国真是很不走运。皇权专制,发展为割据专制,再发展为党权专制,再发展,还是党权专制。专制这个冤魂,缠绕了我们几千年了,难道不应该破除它吗?说实话,如果废除死刑,政治异己就不被判处死刑(要知道现在,这个项目下的死刑还是很多的),反对者越多,就会壮大和成熟起来,这样国家还真会慢慢走上正道。国家没有正道,哪里还有什么国运。说到文明,我不想谈现在的国人的文明程度。我只想说一句,就是杀人犯,他也不是见人就杀,否则就是精神病。你别惹乎他呀,他一定不会杀你。这也是一种文明吧,就像你别惹呼政府一样。担惊受怕的违心的服从于政府的嚣张和蛮横,和担心受怕的屈服于杀人犯的嚣张和蛮横,这有什么不同?不同的倒是废除死刑后,政府官员倒是怕了杀人犯。再有官员以权谋私,以势压人,你不用上访,托一个杀人犯(潜在的)就可以了。要知道贪官都是怕死的。此时不正义的政治号令,倒是不重要了,而呼唤出来的,恰恰是政治文明。


  

  在论述空谈权利的时候,heavenred博友假设:死刑废止论者在我看来维护的并不是人的权利,而是为了抢占一个与公权力斗争的高地。如果此种见解成立,那么权利的地位就岌岌可危。但是又有什么反证证明这种见解是不成立的呢?明确的告诉您,我是一个坚定地死刑废除论者,但是废除死刑并不是要与公权力抢占斗争高地。因为如果公权力真正的代表公,代表大众,那么我们试想,谁又会与其斗争呢?所以,有人与其斗争,这个公权力已经走样了。至于是否掀起江湖血雨,我倒是持保留意见。黑社会源于白社会的不公不白。当然,权力需要制约,相应的分权是必要的,包括社会分权。因此国家后面,有相应的社会,也是必然的,没有必要为此杞人忧天。在我们国家,反对党的任何组织,现在都是黑社会。难道这不是现实吗?


  

  关于程序正义,我不想多说,我要说的就是我认为,已经成为国际共识的几个要点。第一就是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的重要内容是法官独立,而李昌奎案,无论哪一审,都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这不符合司法独立原则,对不对。因为我国不能有效地达到司法独立,所以对于任何案件来说,都没有现代意义的程序正义而言。第二就是司法权威原则,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包括上级法院和其他官员,不得超越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就是说,法官不违法的,别人不得改。如果您认为法律不公,可以改法。自首可以减轻是自由裁量权,法官以此判决,任何人都得服从,否则提起修法案。而李昌奎案的二审,违反了一审判决的权威性,再审违反了二审判决的权威属性。所以说,判决书是什么了?你来改,我来改。我国的法院,从判决书权威这个角度来说,还有什么程序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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