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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李昌奎案引发死刑的讨论——废除死刑系列谈之五

  

  本人认为,法律问题的追问,必须超越法律,尤其是法律的、案件的实质问题。实质,从哲学的角度,是抽象的,并不是有形的。有形的就是形式了,是形而之下的了。这一点,与哲学的形而上学正好相反。所谓形而之上为之道,形而之下为之器,这是古代的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符合现在抽象和具体的辩证思维。杀死了李昌奎,是形式的,是具体的,是器,是法律,是判决,决不是道。那么道是什么?道是内容,道是实质。杀死李昌奎的道理才是道,才是内容,才是实质,才是抽象的。因此,这里的内容,是杀人偿命的道德准绳!是立法的道德根据!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满门抄斩,曾几何时,都是一个时代的立法根据。这样的法律,在当时也属于盛行一时,但是现在却都一一的被现代人质疑了。基于人们对国家是武装力量对决占领的国家观的放弃,而取而代之的是契约的国家观。其实武装力量对决的国家观,也是一种契约,用现在的话说,无非是一个不是真实表示的人民契约。基于真实表示国家契约,必然导致国家无权剥夺国民的生命,因为国民不可能授予国家这样的权力。这样的政治伦理道德,越来越成为立法的道德基础,当我们怀疑刑法的内容是否正确时,这是高一层次的实质正义。


  

  难道,您不这样认为吗?不要以为符合现在刑法的规定,就是符合了实质的正义。而刑法本身是一部恶法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没有什么实质正义而言。这就像宪法本身就是一部恶法,那么整个国家就没有什么实质正义而言一样。


  

  在公民社会和契约政治的理论下,废除死刑成为了一个应有的内容,同时也得到了绝大多数文明国度的认可和推行。这难道不能说明,废除死刑是刑法现阶段发展的趋势吗?也就是说,我们超越了法律,废除死刑才是实质正义。当前,最高法院和人大的老头子们都认可这一点,难道这还不能说明,废除死刑是一个当前阶段,还没有实现的实质正义吗?不能履行这一点,只能说明形式还没达到要求,但绝对不能说废除死刑是实质的恶,或者说他不是实质的正义。既然说废除死刑是实质的正义,那么判处李昌奎死刑,符合废除死刑的精神吗?也就是说,从愿景的角度来看,李昌奎案、药家鑫案,根本谈不上实质正义。只能说,形式还算符合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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