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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分化与犯罪

  

  坦率地说,在对我国社会结构基本属性进行估价时,使笔者难以释怀的始终是社会分化的作用。笔者以为,社会分化不失为当前社会结构变迁的主要动力,因为社会分化必然意味着利益调整中“抢滩”性冲突;同时,分化过程中地位空间(争取新的社会地位的可能性)呈扩展态势,引起地位压力增强、地位归属于一致等连锁现象,从而激化了社会竞争的程度。尤其是在现代化初期,首轮的分化冲击力足可以使社会系统偏离平衡态,形成阶段性混沌与无序的耗散结构。笔者深信,分化伴随的矛盾、冲突与无序是我们审议一切社会问题(当然也包括犯罪)的宏观视野,相应地,对转型理论高度强调的社会流动的结构意义及与社会问题的关联性,只能降格到隶属并服务于社会分化的次要层面上去理解。这也许正是笔者与转型论者之间的分歧所在。


  

  既然作为正义的基本主体——社会基本结构尚未为社会成员充分提供无论是过程性还是结果性的分配公正,那么,默顿所说的“创新”(innovation)式的越轨恐怕是在所难免的。如果说默顿的创新概念强调的是受社会文化目标激发的地位冲动与制度性手段供应短缺之间的矛盾是现代社会的犯罪渊源,那么,我们所要强调的是现代社会中对角色配分和资源分配的系统性机制所派生的结构性不平等(structured inequality)[22]是犯罪的根本性原因。简而言之,不平等是索解现代犯罪及其不断增长的主要线索。无论我们怎样探讨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是无法回避的重要变量。出于实证研究的可操作性考虑,犯罪学界一般考察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与犯罪的相关性。尽管也有研究报告否认收入不平等程度对犯罪的影响,但国内外大多数实证资料均证明了它们之间的高度相关性。[23][12]由此可见,沿现代化线索去解释当代我国犯罪现状,应该说是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显然,笔者在前面提出的十一个方面的考虑,其基本的出发点是试图说明现代化导致的社会结构的分化过程加剧了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至于不平等程度与犯罪的相关性,尽管得到了诸多实证研究的支持,但在理论上如何加于把握,仍然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国内学者在理论方案的选择上,似乎更偏爱社会心理实证主义(social psychological positivism)。在诸多的见解中。较有影响的当推“游民层犯罪说”[17]和“相对丧失论”。[12]二者均从心理的角度揭示了不平等与犯罪的关系。前者暗含着生活方式与人格可以相互陶塑的肯定,后者则强调参照群体(reference group )的比较功能[24]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至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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