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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事故责任的规定及评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事故责任的规定及评析


高云轩


【关键词】现行法律;工伤事故责任
【全文】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事故责任的规定。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对工伤事故导致职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责任处理,即“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实际上采取了免除模式, 在工伤事故出现时,无论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受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都只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通过诉讼的形式请求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实际上采取了相加模式。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这个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得到 “双份赔偿”,这是对合法劳动关系的有利保护。


  

  二、对我国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评析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赔偿责任的关系有竞合、重合二种。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是指某一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缴纳义务后,还可能存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重合是指某一工伤事故发生后,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责任,受害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有关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只能依工伤保险程序获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放弃工伤保险赔偿选择民事侵权赔偿,其理由是: 工伤保险是为了弥补民事赔偿程序缺陷而发展起来的,而且,企业为职工投保,也意味着它已将工伤赔偿风险做了转稼,免除了责任。另有观点为认为,工伤事故既是一种劳动保险关系,又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是具有双重属性的法律关系。既可以适用劳动保险法,又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笔者认为,要解决好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关系,得笔者认为在竞合和重合的情形下要分别确立原则,妥当的解决有关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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