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而言,夫或妻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并不需要得到对方的授权,也不必以对方的名义为之,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负连带责任。这种制度设置实质上具有如下的宗旨:
一方面,站在夫妻内部关系的立场上,家事代理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简便、快捷与秩序,是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要求和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衡诸民法法理,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将成立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而在家庭生活中,需处理的日常事务非常繁杂,如超市购物、菜市买菜、乘坐公交车辆、子女教育、雇工等等,如果夫妻从事这些行为都须双方共同出场或者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这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的习惯,又不切合实际。因此,通过赋予夫妻双方以日常事务代理权,实质上解决了夫妻一方处理财产时的无权状态,避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状态,从而维护了民事交易活动的有效性及交易的秩序。该代理权的行使不必以他方的名义为之,也不必以明示为必要,也无需配偶他方的授权,这就使得繁多琐碎的日常家事的处理十分简便,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与社会生活成本。
另一方面,站在夫妻关系的外部立场上,家事代理权是促进交易快捷、减少交易成本以及维护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越来越多的同其他领域的财产关系,与第三人发生密切的联系,实质上,社会中的人几乎每天都要进行如买矿泉水、坐公交车、买菜等诸多民事交易活动,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家事代理权的存在,夫妻一方进行民事交易活动时要双方同时出席或取得对方授权,哪怕是一分钱的支出亦应如此。而作为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为了交易的稳妥,也必然要详尽调查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这当然无助于交易的快捷,也极大地加大了交易成本。同时,至关重要的是,家事代理权的存在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方面。交易的安全,是民法诸多制度——如表见代理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共同的追求,家事代理权的价值亦在于此。“其目的在于保护无过失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动态安全”。由于家事代理权的存在,第三人不必忧虑与之进行交易的夫妻一方的处分权能问题,而随着交易活动的不断继续,后续的其他第三人也不会因之而导致交易失败,这就是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主要功能所在。现代的民事立法必须注重对财产动态关系的维护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大力重视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跃、快速的特点和对交易效率的追求,顺应世界范围内民商事立法对交易安全优先保护的发展趋势,并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与物权公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等一起能共同构筑一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完整锁链。
整体来看,普通民事代理制度只是因应了交易的快捷与简便,维护了能力不足者之权益,并不具备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当然,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表见代理是其中的例外);而家事代理权,一方面维护了夫妻方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方的交易快捷、简便,节省了交易成本(交易方不必费力证明自己有处分权能或调查对方是否有处分权能);另一方面则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可见,家事代理权与普通民事代理权虽可统一到一个名词“代理权”之下,但其制度宗旨与功能是并不相同的。德国民法中“第1357条(即所谓‘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笔者注)涉及的不是代理(从事行为的配偶自己也是合同当事人!),而是亲属法上的一项独特的制度”。由此,制度的内容也必然有所区别。普通民事代理中,为促进被代理人交易活动范围,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故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在家事代理权行使过程中,夫妻一方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使自己与第三方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家事代理权的存在并不能使夫妻的另一方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只是避免了《合同法》第51条之“无权处分”情形产生,从而有效地维护了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