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操纵市场行为监管三原则
Three Principles to Regulate Market Manipulation by Microblog
谢杰
【关键词】微博;市场;行为监管
【全文】
据媒体报道,巨人网络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史玉柱通过微博批评中国人寿:别虎视眈眈想控股中国唯一民营重要银行民生银行;失去民营机制的民生银行,将失去核心竞争力,告别高速成长。该微博公布后,民生银行股价在后两个交易日大涨,史玉柱旗下公司所持该行股份浮盈2.36亿元。该微博言论引起“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股价”的质疑。
微博使得信息传播更为快捷与广泛。资本市场中,利用信息传播操纵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抢帽子交易操纵与蛊惑交易操纵两种形式。在微博时代,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或个人纷纷注册微博,在与众多“粉丝”分享投资、财经讯息的同时,不乏利用微博散布具有利益冲突的信息或者虚假信息从而操纵市场的情况。监管问题无法回避。
首先,微博时代的信息型市场操纵法律监管应当以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为前提。
微博时代必须高度重视信息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关怀。但资本市场对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要求以及限制操纵市场的信息传播不应当因为网络言论自由而被完全虚置。由于微博信息传输系统能够以非常低廉的成本、迅捷的速度、指数级叠加的方式进行信息流转,一旦虚假信息与利益冲突信息在市场中广泛流传,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对资本市场的破坏将难以估量。市场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之间的平衡关系极易被打破从而形成权利与权力的冲突。然而,应当明确的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法律监管体系,赋予执法机关对微博信息是否涉嫌市场操纵的审查权,本质上并没有超越资本市场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权力配置均衡临界线,在司法监督、社会监督、执法权内部监督机制的保障下,针对微博信息披露是否合法的金融监管制度能够规避监管权撼动言论自由的风险。
关键是资本市场必须推动立法部门、监管层制定“网络友善型”监管规范体系,即以保障公民有权在微博世界享受言论自由权为导向,必要时进行信息披露合法性审查,维护资本市场现实世界已经设定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
其次,微博与传统媒体只存在信息传播形式上的区别而不存在言论法律属性上的差别,微博言论是否涉及信息型市场操纵,仍应当在现有的金融监管规范框架下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