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全面落实法官教育和培训制度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断会有新的法律关系出现,立法上也会随之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法官在不断坚持自学的同时,国家也有义务对法官定期进行培训和教育,这样才能更好地让法官有足够的能力适用法律,从而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让法官走向司法独立,才能使社会走向法治。独立审判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职责,法官只有保持独立和中立,才具有其存在的价值,才能落实法官的责任。
【作者简介】
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先后在江西省丰城市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工作过,现工作于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间先后从事过执行、行政审判、民商事审判等工作。系中华哲学会会员,法律硕士(JM)在读,先后写过多篇理论性学术论文。
【注释】丹尼斯·诺德著,张茂伯译:《法律的理念》,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9年版,第195页。
转引自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36-237页。
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布莱克法律辞典》第1196页。
上海一中院研究室:“21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32页。
福布森著,刘静译:《倾斜天平》,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95页
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页。
高洪宾:《法官独立审判的探索》,载于《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
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想》,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参见〈〈依法治国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纪要〉〉中陈瑞华发言,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参见〈〈依法治国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纪要〉〉中贺卫方发言,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77页。
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参见董皞:“法律适用中的法官及其能动性”,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8期。
培根:《培根论说文集》之《论司法》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参见姚仁安著:《试论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人民司法》1999年第5期第15页
参见苏力:“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升高”,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