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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官独立制度的研究

  

  在我们司法领域,经常令法官棘手的是在审案过程时,法官不仅对地方人大所制定的法规适用中没有审查的权限,而且它也很难从人大以外的其他机构得到一个正式的说法,所以导致法官为了给自己减少麻烦会很自然的使用地方法规,最终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而法官也由国家的法官沦为地方的法官。


  

  7、应有条件地废除法官收集证据的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放下代表中立的法锤,走下审判席收集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无形中左右案件的审理结果,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在诉讼中有条件地废除法官收集证据的权力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


  

  根据世界各国对法官职能的设定来看,法官的主要职能就是审理和裁判。在诉讼中,法官的唯一职能就是审理和裁判。法官严守中立地位是世界诉讼的主流。在诉讼中,法官应当是听证者和裁判者,在诉讼中,具有调查取证权的法官很难居中裁判,很难严守中立地位。与举证责任不匹配。在诉讼中,原告(或者公诉人)出于证明事实(或指控犯罪)的需要,必须举证并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辩护人出于辩护的需要,也必须举证并达到优势证实的要求,而法官是不必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的,法官的职责在于判定某一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实践中,法官多为自行取证,自行举证,自行采纳,这实质上是自侦、自控或自辨,然后自审、自判。


  

  8、强化法官独立素质教育


  

  法官的独立和很重要的一项独立就是法官内心确信上要做到自我独立,法官应除去私欲,不畏权势,不受金钱物质的引诱,始终保持公正廉洁;不得将自己的好恶、感情、信仰带入审判过程,不得对当事人存有任何偏见,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保持距离,并抵制住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和诱惑,不受外界的威胁和干涉;应保持独立,不得兼职。刑事法官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做到慎审明判,并保守审判秘密。


  

  9、建立严格合理的法官选任制度


  

  我国目前法官一般来自于法院内部,先由法院向社会招考进书记员或审判辅助人员,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在他们中任命符合条件的人员为法官,基本上杜绝了向社会人员中选任法官,使得法官选任口径过窄。而上级法院一般也不向下级法院选任法官,不利于法官积累和更多地掌握审判经验。因此,建立严格合理的法官选任制度很有必要。


  

  10、建立法官异地任职并定期交流制度


  

  法官也是人,面对亲戚朋友们不合法的要求在作出取舍时,往往处于两难境地,难免会有部分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上倾斜天平,甚或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形。亲情、友情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不可或缺的精神需求,在要求法官慎独的同时,如果能够让法官异地任职,避免上述两难的取舍,对法官坚持公平正义无疑会取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实行流动。在美国除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外,其他联邦法院法官并不是固定于某个法院,如某个巡回法院的合议庭常常是由一个巡回法院的法官和数个地区法院或由某个地区法院法官和数个巡回法院的法官组成,在英国也经常出现此种情况,即某个法官今天在这个法庭开庭,明天又在另一个法庭开庭。[19]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法官的流动有助于法官的相互交流及对某个地方法院法官的合理配置,尤其重要的是,法官的合理流动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保障法官的严格执法。法官流动,可以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律的生命从来就是经验,而不是逻辑。”[20],现实当中,在基层法院的法官不了解上诉案件的处理,而在上级法院的,不了解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审理情况,因此其经验和知识面都很狭窄,必然会阻碍其视野,影响法官素质的提高和审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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