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蔑视法庭罪,部分是渊源于判例法,部分依据英国1981年《蔑视法庭法案》。
【启示】
在中国,对于妨碍诉讼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罚款等措施,由于未能上升到刑罚处罚,藐视者视若无物,妨碍司法的不法行为常常发生,有的还十分严重,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威严和法治秩序。因此,在我国确立“藐视法庭罪”也是有必要的。建议刑法学家和立法机关认真研判,整合我国《刑法》的有关罪名,增设藐视法庭罪,以达到惩治粗暴,维护法院尊严,巩固法律秩序与权威的目的。
五、尊崇司法裁判已成为全民的一种基本理念
美国法治化程度很高,公民遵守法律、尊崇司法裁判已成为全社会的基本理念和传统。纠纷一旦经陪审团或法官裁决,就必须予以尊崇。故很多民事案件,经法官裁决后,当事人一般就会自动履行。不是因为这个判决是否完全符合客观事实,而是因为这个案件已经法官裁决了,就得执行而不去争论了。在美国人看来,某人如果法院的裁判都可以不执行,那这人就毫无诚信可言了。其诚信纪录中这个严重的污点足以给他今后的生活带来致命的影响。
伯克利法学院威廉教授(William Fernholz)在讲课中谈到布什与戈尔选举案。由于计票问题,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认为应启动人工计票程序。布什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9名大法官以5:4的比例裁判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违宪,叫停了佛罗里达州的人工计票,戈尔败下阵来,布什继续连任总统。威廉教授说:“当时我很不开心,很不高兴,因为我投了戈尔的票。全美有一半以上的人不开心,不高兴。但是我们遵守了大法官的裁决。虽然我们都认为那5个大法官是错的,但美国人还是遵守了,这样,法律的有效性、司法的公信得到了遵守和保证。”
【启示】
当前,在我国如何让司法裁判得到全社会的尊崇,还需要社会各界做很多的努力。特别是当前一些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裁判的既判力和严肃性没有得到严格的维护,对我国推进法治进程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因此,应在制度层面上着力进一步构建司法裁判的权威和严肃性维护机制。同时,应在全社会倡导对司法权威和司法裁判的充分尊崇,形成全民尊重司法、服从裁判、自觉履行裁判确定义务的理念和传统。当然,这也需要一系列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信的制度与措施作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