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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的几个特点及其启示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


  

  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


  

  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只有证人到庭宣誓、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陪审团和法官才能判定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伪。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出庭是最普遍的事情。民事案件的审理也是如此。当事人提出的诉辩主张,展示的重要文书,都得有证人出庭作证。即使是技术鉴定,鉴定人也得作为证人出庭。


  

  在美国,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强制义务。倘若某人拒绝出庭作证,伯克利法学院教授和所考察法院法官给我们的答案是:法官可以直接下令拘捕羁押,或以“藐视法庭罪”处理。


  

  【启示】


  

  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逐步予以推行。首先应把证人出庭作证作为重大刑事案件指控成立的必要条件。重要事实控方没有证人出庭,案件以不进入庭审为宜。但可尝试审前刑事和解办法解决这类刑事纠纷。民事案件某些决定案件是非的关键证据也应实行证人出庭作证。


  

  当然,在我国普遍实行证人出庭制度还需要很多配套措施予以保证。国家出台《证据法》,应规定出庭作证是公民的强制性义务,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必须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证人保护问题也需法律予以规定。总之,应推动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坚持陪审团制度,彰显司法的公开与公信


  

  美国司法的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传承过来的,而且一直予以坚持。美国一些法学教授和法官也认为陪审团制度有程序繁琐、效率低等不少弊端,但目前没有更好的司法制度替代。


  

  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选择陪审团审判自己案件的权利,除非他放弃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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