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的几个特点及其启示
马贤兴
【关键词】美国司法制度;特点;启示
【全文】
2010年11月,湖南省三级法院高级法官代表团到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参加民事及执行法律培训,同时参观访问了加州阿拉米达县(County of Alameda)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等美国两个司法系统的三个不同层级的法院,并旁听了部分案件的庭审。我们着重了解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与州司法系统的并行运作模式、初审法院陪审团的遴选与出庭方式、美国民事法律执行制度,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有所感知,启示亦多。
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
(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
(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
【启示】
在我国,弘扬中国传统的调解经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应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决策考量优先、机制构建侧重、手段探索多样的优位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将思路局限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理和诉讼效率。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加速,矛盾纠纷呈几何级增长,人民法院已不堪重负。重视立案前和诉讼中调解、判后与执行中和解,特别是建立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办法,以减轻和分担法院的压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应当是学术界、实务界的责任和全社会的共识。美国国会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我国学者曾指出:“一个理想的状态应当是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合理地分配给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按照不同纠纷种类的特殊要求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将数量庞大的纠纷分配给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保证司法程序作为最终救济的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此,法院必须支持各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保持一种必要的联系和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