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自证其罪,在刑事法律以及实务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很长时间里,办案部门强调的就是要求被罪责者的自证其罪。好像只有是自证其罪了,那么其被指控控的罪行就是实际存在的,并且,这一自证其罪的言词也就成了十分充分的定罪证据。这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的例证,它们都是依据的自证其罪而定罪量刑,最终结果证明却是却错的,后被改判无罪。这方面的教训太多了。于是,针对这一情况,制订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这也是刑法刑诉法上的一个进步,也是司法上的一个进步。
三是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指证。这次的刑诉法修改,不得强迫近亲属出庭指证,是一个很大的热点。这一新的内容,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文化的问题、传统的文化和感情的问题。如果提倡、强迫近亲属出庭指证,那么,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所系何在?中国重视亲情的传统何在?孝敬的文化何在?如果只是要求近亲属出庭指证,对于中国人的感情、家庭、文化、传统,肯定是个不小的伤害。家庭本来就是中国人的根,也是中国文化的现实凭据。并且,一直坚持的这一做法,已经严重损害了社会,损害了中国人。但愿这次对于这点上的修改,能够走得更加完善一点,能够做得更好一些。其实,这几年的努力,就是在尽力恢复、重建中国的传统文化。
第四是少杀慎杀。少杀慎杀,其实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经常被提倡的。而不像以前认为的那样,全部都是主张多杀。这一对于历史的认识,需要得到纠正。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也就不会再有了。并且,生命是人最尊贵的东西,其他的一切,都是建立在生命之上的。大家都说,生命至上上。少杀慎杀,就是出于对于生命权的尊重,出于对于生命这一不可二得的极端重视。少杀慎杀,这一理念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落实。在司法工作中切实落实少杀慎杀,可以说是中国现代司法的最重大成果、进步。
第五是刑事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赔偿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国家赔偿法制定和颁布的缘起,其实主要就是基于对于刑事职权侵害的泛滥和无助。对于刑事职权的侵害,刑事赔偿起到了赔偿、安抚等诸多作用,救济了被害人的受损利益。到目前,刑事赔偿更是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并且,刑事赔偿制度的存在,也反过来促进了刑事职权的依法行使,其作用巨大。虽然,刑事赔偿相关规定,并不属于刑法刑诉法的条文,但是,它是与刑法刑诉法配套的,可以说它属于刑法刑诉法的一个大的体系。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为了适应刑事法律的发展,国家赔偿法包括刑事赔偿部分,也作了一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