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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滥用形态之检视与厘正

  

  (三)延期审理的程序


  

  延期审理的提请和恢复应有书面文书,并记入庭审笔录。为规范诉讼文书的制作,延期审理的案件,一律应制作延期审理决定书,包括以下要素:首部(标题即延期审理决定书、案号)、正文(须写明案由、延期审理的原因、法律依据、决定延期审理的起止时间)、尾部。目前存在问题的是,因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所以,合议庭对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制作延期审理决定书,只有在公诉机关提请恢复审理后,制作同意恢复审理文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延期审理时间不计入审限,延期审理开始的时间以合议庭同意来确定有随意之嫌,应以合议庭书面决定为依据。而且,合议庭在决定延期审理后,要履行告知义务,对于被告人羁押的案件,应严格履行换押手续。


  

  同时,对于恢复法庭审理的案件,要体现诉讼程序的连贯性,注意更新庭审,防止因延期审理时间过长导致控辩审三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出现记忆模糊和淡忘。更新庭审是指从头践行审判程序。关于更新程序,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213条之二作出了明确规定:“(1)审判长应当首先使检察官根据起诉书(包括起诉书订正书或者追加或变更诉因或罚条的书面)陈述公诉事实的要旨。但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时,可以不使其作出陈述的全部或者一部分;(2)审判长在前项的程序完毕后,应当向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对被告案件进行陈述的机会;(3)对于记录被告人或被告人以外的人在更新前的公审期日所作供述的书面材料,或者记载法院在更新以前的公审期日已经调查的书面材料或物品,应当依职权将其作为证据文书或者物证进行调查。但法院对于认为不能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以及认为作为证据不适当且诉讼关系人对不予调查没有异议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应当作出不予调查意旨的裁定;(4)审判长在调查前项正文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的场合,经诉讼关系人同意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查,以代替朗读或者出示书面材料或者物品的全部或一部分;(5)审判长对已经调查的各个证据,应当听取诉讼关系人的意见和辩解。”日本关于更新审理程序的上述规定值得借鉴,对于延期审理后恢复审理的案件,审判长应通知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可以重新审阅庭审笔录。开庭时,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后,应首先阐述前次开庭的经过和质证、辩论要点,并将此更新过程记入庭审笔录。


【作者简介】
马永平,单位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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