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对民事诉讼延期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该分析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刑事诉讼滥用延期审理的原因。该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中延期审理制度规定上的缺陷,在审判实践中造成了延期申请权的滥用。当事人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甚至是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非法目的,随意找借口申请延期,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干脆不找借口,开庭时不到庭,庭后编造一些“正当理由”欺瞒法官。法院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往往难以决断,不得不延期,影响了整个审判活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延期审理所规定的程序不完善,负有的义务规定不明。人民法院已决定的开庭时间,若经一方申请而变更,不仅牵涉到另一方当事人,也打乱了人民法院整个诉讼活动。因此,应当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延期审理的程序加以明确,所负有的义务加以规范,包括:延期审理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应提交能证明有“正当理由”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延期申请的决定方式等。只有这些方面规定明确了,延期审理制度才能规范适用,才会使该项制度不被滥用。[20]
就刑事案件而言,笔者认为,延期审理之所以异化,出现上述诸多乱象,其原因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1)延期审理审批程序简单,导致随意适用。司法实践中,延期审理一般经公诉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书面建议或申请,合议庭同意即可,院长审批也仅是形式审查,审批程序过于简单。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也不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缺乏针对当事人的救济程序。(2)延期审理的次数没有限制,显性超限摇身一变,成为隐性超限,极难根除,立法和司法解释除规定对检察机关因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以两次为限外,对以其他理由延期审理的次数没有明确限制,从而导致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一再延期审理,造成被告人长时间被羁押,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对延期审理理由不进行实质审查,以延期审理为名借用办案期限。当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办案人手不足的问题,加之一些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办案效率低下,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于是,出现审判人员反复要求公诉人、辩护人为其补办延期审理手续的现象。
在延期审理诸多滥用形态中,以延期审理借取办案期限以规避审限可以说是最为无奈的,因为互借办案期限的现象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现象,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互借办案期限的方式多种多样,蔚为大观,长期难以根除。在此也有必要将常见三种方式予以揭露,以引起注意:(1)推后受案时间。如公安机关在逮捕后不满两个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协商,将受案日期后推,使审查起诉时间延长;又如,公诉部门就某些案件缩短期限提起公诉,审判人员则将公诉机关剩余时间借用。(2)互借退补期限。在法定期限不能结案的,公诉部门以退回补充侦查来延长办案时限。确需退补,公安机关一个月内又难以补充侦查完毕的,侦查部门又可与公诉部门协商,借用审查起诉期限;审判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的,往往要求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借用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期限来弥补审理期限的不足。(3)互借管辖期限。基层法院、检察院对于移送上级法院、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往往只作简单审查,七天内就报送上级,而上级机关则可将受案时间签到基层一个月办案期限届满之日。
三、延期审理的制度重构与价值回归
在审判模式的分类上,存在集中审理和分散审理的对立。集中审理,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审判密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连续进行。换言之,法庭审理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应当尽可能地一气呵成,不应中断。[21]分散审理,又称为渐进式审理,是指审判程序分段进行,材料的收集也以渐进的或者分步取得的方式进行。因为害怕在日后从容不迫的反思下,当初的第一印象会像蛋奶酥一样塌陷,更多的调查和论证成为必要,就会选择一种牙医式的按部就班的方式来进行裁决。[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