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审理的立法比较与目的探求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5]也有观点认为,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由检察人员或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建议或申请,法庭(含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同意或决定休庭而对该案延期推迟开庭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6条、第157条、第16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48条、第349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适用延期审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申请回避引起的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三)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当事人的申请回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由合议庭当庭作出裁定,待回避的情形消失后立即恢复审理。这种延期审理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二)因辩护权引起的延期审理
《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十日止,为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时限,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因补充侦查引起的延期审理
《规则》第348条第(一)、(二)项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证据的;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第349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