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滥用形态之检视与厘正
马永平
【摘要】延期审理制度是与迅速审判原则相冲突的一项制度。由于审批简单、适用随意、次数规定不明确,当前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出现了诸多滥用形态。应适当延长审限,相应缩短延期审理的时间和次数,注意恢复审理后的庭审更新,规范延期审理的适用,以实现该制度发现真实、程序解压的价值。
【关键词】刑事案件;延期审理;审判原则
【全文】
审理期限长、案件久拖不决是司法效率低下的最直接表现,而且也是最容易引起人民群众反感司法的一个诱因。法谚“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而在当下之中国,公正的迟到问题已是相当严峻。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久拖不决、审而不判现象比较普遍,极个别案件竟然几年都没有结果。“有的法官将案卷锁进抽屉,院长不知道(有这起案子),庭长不知道,甚至连法官自己也搞忘了。”[1]而且,从媒体和网络曝光的一系列久拖不决的刑事案件来看,在迟到公正的背后往往隐藏的是腐败和罪恶。有网友在河南法院网上留言说,“很多案件,庭也开了,听证也听了,取证也取了,就是不给下判决、裁定。通过走访当事人,发现法官超限不判、久拖不决有一定的规律,经济纠纷案件、刑事案件,只要是牵涉到钱的案件就拖着,超限不判、久拖不决的案件占百分之七、八十,这说明了什么,不是案件复杂拖,而是为了金钱拖。有的案件一拖就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多。超限不判、久拖不决的问题,实际给金钱案、关系案提供了有利条件。”[2]面对社会各界对案件久拖不决问题的强烈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会议强调严格审限,在2000年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又在2003年部署了进一步清理超审限案件的专项活动。超越审限、超期羁押问题基本得到遏制,结案率也得到了大幅提高。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院案件超审限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旧病未愈又遭新伤的问题更是不容乐观。[3]尤其是近几年来,对久审不判、久拖不决问题的批评声音丝毫没有减弱,特别是在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此问题更成为了质询的焦点。如,广东省人大代表蔡彦敏等曾就广东省高院工作报告中提及的“99.85%的案件在审限内办结”问题向广东省高院提出质询,得到的答复是,“在审限内办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法定期限内已结案;二是有法定事由,经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包括多次延长的;三是不计入审判期限时间的情况,法律上规定了10种情况可以不计入审判时间。也就是,经延长审判期限后审结的案件,同样属‘在审限内办结’,所以,在审限内办理的案件达到99.85%。”[4]
于此,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人民群众需要了解的是“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什么过长”,而法院的回答是“绝大部分案件都在审限内审结”。这种所问非所答式的回答暗藏的玄机是,法院在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基本解决超越审限、超期羁押问题,进而提高了结案率之后,习惯性地使用结案率方面的成果来回应社会对其结案效率不高的批评,用高达99%以上的结案率这一数字来间接规避了其饱受诟病的结案效率问题。
在久拖不决的诸多形态中,尤其是对于刑事案件而言,超越审限、超期羁押只是最为明显、性质最为恶劣的,也是最容易被发现和解决的二种形态,“在审限内办结”案件中存在的大量的隐性超限问题才是最为顽固、长期难以得到解决的,也是普通群众根本无从发现的形态。正是由于存在隐性超限,致使一些案件的当事人长期处在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在漫长地等待和焦虑中,逐渐丧失了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隐性超限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手法有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延长办案期限、建议延期审理等,均是通过规避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的规定,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其实质上的违法。在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得以延长的主要方式是延期审理,因此,此过程中的隐性超限主要表现为滥用延期审理。笔者长期从事公诉工作,接触到了大量的滥用延期审理现象,深知刑事案件滥用延期审理之害,故撰文试图剖析其中原因,并追根溯源,还原延期审理制度的设置本义,进而探寻规范适用延期审理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