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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技术措施行为的入罪化思考

侵害技术措施行为的入罪化思考


田刚


【摘要】技术措施对特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侵害技术措施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大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然而,现有的刑法制裁体系对于侵害技术措施行为,尤其是侵害技术措施的帮助行为,在刑事制裁上存在着严重的缺失。遵循共犯行为实行化的思路,将侵害技术措施帮助行为入罪化,是刑事立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侵害技术措施行为;侵害技术措施帮助行为;入罪化;共犯行为实行化
【全文】
  

  技术措施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而采取的一种私力救济,是对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获得相关权利行为进行限制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方法或装置。[1]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加强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立法浪潮,我国对于侵害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在原则上也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惩罚机制,但是有关侵害技术措施刑事责任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给予刑事制裁已是必然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应当对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做出积极的回应。


  

  一、侵害技术措施行为的分类


  

  技术措施给知识产权提供了技术上的保护,尤其是在高度科技化、信息化的今天,失去了技术措施的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如同暴露于闹市的珍宝任人随意掠夺。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在面对技术措施所带来的障碍时,如何使技术措施无效,就成为了其侵害知识产权成功的关键。


  

  侵害技术措施泛指针对技术措施非法实施的规避、破解等使技术措施保护特定知识产权的功能失效的行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两种具体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一种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此类行为属于真正的侵害技术措施的实行行为,可以称之为狭义的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另一种是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实质上是侵害技术措施行为的帮助行为,狭义的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和侵害技术措施的帮助行为共同组成了广义的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


  

  (一)狭义的侵害技术措施行为


  

  狭义的侵害技术措施行为,是指行为人直接对相关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进行规避或破坏,对于狭义的侵害技术行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1.单纯的规避或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


  

  技术措施和其所保护的特定知识产权是密切相连的,技术措施依附于特定的知识产权,但特定知识产权相对于技术措施又具有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其一,技术措施的剥离不影响特定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和功能。技术措施只是为了特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存在的,技术措施不涉及其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和功能,当技术措施同其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相分离时,特定的知识产权依然完整存在;其二,技术措施的剥离并不必然造成特定知识产权的侵害。技术措施一旦失去效用,特定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将处于极端危险的状态,但是这种危险状态并不等同于特定的知识产权已然遭到了侵害,理论上存在部分行为人仅仅为了验证自己的计算机技术,而对技术措施进行破解,而不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特定知识产权客体实施任何后续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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