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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哺模式与婚姻法

  

  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感谢最高法院在公开征求意见后的从善如流。因为“征求意见稿”对于双方父母为小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只提供了按份共有和个人所有两个选项,现在的定稿则给出了三个选项,那就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也可以成为小夫妻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这总算给愿意按照反哺模式安排自己的家庭生活的中国人留出了一点法律上的空间。


  

  在反哺模式下,承担抚育义务的不是夫或者妻,而是夫妻这个共同体,同样,承担赡养义务的也不是一方父母的子或者女,而仍然是那个夫妻共同体。虽然《婚姻法》只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继承法》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和子女处于同一序列。稍稍考察一下生活实际和常情常理,中国赡养老人的岂止是儿、女,谁家的儿媳、女婿在一旁袖手旁观?没有儿媳、女婿在一旁协助甚至亲力亲为,哪一家的老人能得到悉心的照顾?


  

  我曾经刚说过,在中国社会,农村的老人为儿子盖房娶媳妇,为女儿置办嫁妆,城市的父母为儿子置办婚房,为女儿置办嫁妆,无非是一种家庭财产制下上下两代借子女结婚之际进行的家产传递。(赵晓力:“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文化纵横》,2011年第2期。)传递家产不为别的,组织一个新的抚育和赡养团体是也。如果中国的法律家过于懒惰,非要用西方接力模式和个人财产制下的法律术语,将其定性为“赠与”,也未尝不可,但不要忘了,这里的“赠与”一词只有形式的意义,在反哺模式下,它的意义不可能是那种书本上的“单方法律行为”,这里的“赠与”是要通过“反哺”还的。


  

  最高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在解释第七条的立法理由时说:“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看来最高法院衮衮诸公也不是自外于中国社会的西方人,那么,他们怎么不再问一下,为什么中国的“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在没有反哺的接力模式下,这无疑是非理性的自杀行为;为什么中国的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在个人财产制下,这是没有契约观念的法盲表现。而由反哺模式的观点看去,一切却豁然开朗。父母倾注全部积蓄,是因为他们无需为自己的养老积蓄,尽快建立下一代抚育和赡养团体是当务之急;不签订书面协议,是因为人伦亲情比一纸协议更可靠,几千年来形成的天经地义的东西比法律更长久。“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是在子女最困难的时候为他们接一把力,“出资购房父母的最大利益”是他们协助建立的这个抚育和赡养团体能够心无芥蒂,和谐美满,所谓“夫妻同心,其利断金”;为这个团体制造裂痕的老人,就是为自己的老无所养、晚景凄凉制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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