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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哺模式与婚姻法

  

  这样的选择,会使得中国人的抚育期和被抚育期显得比西方人更长。媒体舆论通通将之斥之为“啃老”,实际上是按照西方接力模式、个人财产制下形成的观念看问题,认为人18岁以后就应该自立,脱离家庭。其实脱离家庭的羁绊也就是脱离家庭的庇护,这不过一个硬币的两面。我曾经在课堂上反问过法学院的学生:“你们现在都已经18岁了,在法律上已经成年,难道你们上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都是自己挣的,或者都是自己贷款自己还?”这时候他们往往默然,这是他们诚实的表现。其实我们中国人人人都有“啃老”的阶段,这方面谁都不要装,都应该学学我课堂上那些年轻人的诚实。问题的关键不是“啃老”,而是“啃老”之后要反哺。我们那一代人,在工作之后大概可以不再“啃老”,而现在的年轻人,“啃老”一直要啃到结婚成家之后。尤其在高房价的催逼下,买房已成为“啃老”的最大一口。


  

  这就说到了最近的“《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啃老买房”的具体规定。“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两个改动,第一个纯粹是形式上的,就是明确婚后父母为自己一方子女购买的房屋是对他或她的赠与,属于《婚姻法》第18条所规定的个人财产,而非小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二点比较有实质性,是说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小夫妻的共同共有财产(可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也可以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约定为不按份共有的共同共有财产——即《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相信实际中这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都将约定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共同出资却约定为一方财产不合情理,将少之又少,成为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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