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其基础和前提是严格公正执法,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的权威。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上,目前全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制轨道内解决矛盾冲突”的共识,要做到让民众“信法不信权”、“信法不信访”、“信法不信闹”,还需深化司法改革,以宪法为根本,约束公权力,一方面将政府所有权力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并由此赋予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两条宪法原则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体现了司法的本质和规律。司法是一种判断,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由宪法和法律思维的逻辑决定的,司法机关要遵循司法原则和原理。当然,尊重司法的独立,并不是不对其进行监督。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要理清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
合理调整“法检公”关系
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作了相同规定。宪法第135条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在实践中,该条的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进而对公民权利保障产生了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