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社会现实问题要有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违反宪法、不尊重宪法的现象,在有些地方这种现象比较严重。有人在实际生活中感受不到宪法的社会价值与功能,认为宪法是可有可无的。这是错误的看法。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等诸多方面都面临改革,改革意味着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面对社会现实与宪法价值的冲突,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是,在通过法定途径做出调整之前,决策者不能以现实的合理性为由随意突破现行宪法体制的框架,否则就会破坏既有的宪法秩序,损害宪法的权威,最终不利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维护法治,集中体现在对一系列法治基础观念的认同,主要是公权力边界和私权利保护,即对政府等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权力要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对民众的权利而言,“法无限制即享有”,尊重与保障人权。
尊重与保障人权,一个基本要求是尊重人的尊严,树立人人平等的理念。如果公权力的行使者不依法作为,侵犯人的尊严,不但会破坏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严重瓦解和破坏法治,而且会瓦解执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甚至会导致社会崩溃。
全面树立尊重规则意识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法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方式。通过司法机关的个案裁判,公正地化解当事人纠纷,实现个案正义的法律效果,进而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