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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无论是哪国的立法,都是要讲究法律方法、坚持一些基本的指导思想或立法原则的。立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有多个方面,其中不能忽略也是最难妥善处理的,就是对国外(包括国际)法律文化的借鉴、移植与本国法律的特色塑造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的诸多法律制定中,无论是官方的指示还是学者的主张,都提出“既要学习、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又要立足中国实际、尊重中国国情”。这是一个具有广泛共识且其正确性无可置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而同时,这恰恰也是一个易于立论但难以操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命题。


  

  前已提及,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曾遭致两个方面的批评和质疑。其一,个别守旧势力和持极左政见的人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方向”、“主导思想是想搞私有化”、“平等保护原则将会进一步加剧贫富分化”、“占有、善意取得制度将会为侵吞国有资产提供法律依据”、“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条文”,应当“立即下马,彻底整改”。尽管这种欠缺物权法和相关法学常识的“无知无畏”的指责纯属无稽之谈,是对中国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政策和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的一种“反动”,经过学界的深入讨论和拨乱反正,立法机关最终也未采纳这种意见。但从另一角度看,可以把其中的某种指责归之于是认为我们的立法脱离中国实际,“中化不足”。其二,具有英美法背景的一些学者,认为物权法草案过多地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和规定,而未吸收英美财产法之所长,存在严重的弊端,主张“废弃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僵化模式”而“依英美财产法模式推倒重来”。这种指责和建议,亦未被立法机关和多数学者所接受。但从另一角度看,我们不妨把其归之于认为我们的立法“西化不足”。


  

  把两个不同方面的指责放在一起来看,问题就凸显了:一些人批评我们的立法“中化不足”,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其“西化不够”,如何是好呢?谁能做到让两方面力量都哑口无言,谁又能做到使某一个立法能让所有的人都拍手称道?!


  

  笔者前面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制度移植和规则改进与创造的看法,是否尽为妥当,可能有不同认识。但笔者对《物权法》所取得的成就予以肯定,对立法机关和参与物权立法的学者们所遇到的难题及其所采取的一些无奈的处理方案表示理解,并无意为什么机构和个人咏唱赞歌,更无意为立法中的败笔开脱责任。平心而论,如以百分制来评判,本人也只愿给我国的《物权法》打出85分左右的成绩,但在借鉴、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和立足中国实际、尊重中国国情的关系处理方面,本人认为其得分可以更高一些。


  

  2.对待国外法律文化的应然态度与至高境界--移植中有取舍、借鉴中有创新


  

  我国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这一体制既有本国特点,又要与国际社会接轨;而各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私法,也同样既有固有法的特点,也有国际化的趋势(在某些领域和制度上,固有法的特点较强;而在另一些领域和制度上,则可能国际化的色彩较浓)。于此情况下,我国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典的制定,当然“既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又要考虑、尊重中国国情”。惟有立足本国国情与实际,才能在追随“潮流”与学习“先进”时不失根本,才能避免出现“邯郸学步”、“东施效颦”的窘况,从而制定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现代法律发展潮流的先进的民法。笔者认为,对国外的法律文化学习、借鉴的至高境界,乃是“移植中有取舍、借鉴中有创新”。但要把它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贯彻始终、妥善落实,并经受住实践的检验、得到各界一致的上佳评判,殊非易事!我们的《物权法》在这方面做得如何呢?据前面的总结,笔者认为可以给出90分的高分评定!


  

  3.法律的制定、立法质量的优劣评判与鸡尾酒的调制和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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