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兼及法律移植与融合中的“鸡尾酒论”
刘保玉
【摘要】经历了十余年磨砺和多种磨难后形成的我国《
物权法》,在对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移植和结合我国国情的规则创制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对诸多制度的取舍之决断堪称允当,对某些系争问题采取的回避、变通或模糊处理的方案亦可理解。尽管《
物权法》中仍存在不少失当和不足,但以公正持平的态度来评价,其立法质量整体上看应属优良。法律的制定和其质量的评判如同鸡尾酒的调制与品味,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应当更加注重并妥善地处理法律的借鉴、移植与中国特色的塑造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不必拘泥于某种法系或范式。
【关键词】
物权法;民法典;法律移植;规则创造
【全文】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经历了15年的立法过程、100多次的专题座谈和立法论证、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并向全民征求意见、立法机关的8次审议,尤其是还经历了“违宪风波”和“应当废弃物权法、改立财产法”的非议,最终于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但“高票通过”的具体表现是“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另有1人未按表决器”。在一部法律的制定中,经过立法机关多方面的释疑与引导,仍有如此高的反对票和弃权票,这恐怕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更显现出立法的争议和该法的来之不易。经过近一年的实施和各界的冷静思考,对该法的原则、制度、内容以及立法方法的优劣得失究竟应如何评价,值得进行讨论。本人试对此谈些看法,就教于方家。
一、物权法中颇为成功的制度移植与规则创造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是既古老又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制度。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自然不能无视物权制度的固有理念、通行规则和和成熟的制度设计,而应加以学习、借鉴和移植。《物权法》对国外的法律制度有诸多方面的借鉴和成功的制度移植,表现在:
1.合理、完整地构建起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上,并无所谓的物权法,而只有与之大致类似的财产法;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物权法律制度,在内容和制度设计上也有所不同。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的通行做法并采纳学界的成熟论证,我国《物权法》设立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编,对物权法律制度做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合理构建了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明确界定或清晰阐释了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界定和把握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的前提。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学说理论之通说,并本着我国立法的一贯传统,《物权法》中对物、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及其各种基本类型、担保物权及其具体种类等基本概念作了科学、明确的定义性规定,并对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薄、不动产权属证书、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动产交付、观念交付、占有等概念和制度作了清晰的阐释和准确的规定。
3.借鉴并采用了物权制度中的通行技术规则。例如,作为物权法基本结构技术原则的物权绝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的总则中均得到了肯定(第2、5、6条等);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明确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原则(第15条)、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强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规则(第17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规则(第19条)、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21条)等;在动产交付制度中,采行了“准不动产登记”规则(第24条)和在手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规则(第25~27条);对于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诸种情形及其规则,物权法也作了系统规定(第28~31条);在物权的保护一章中,确认并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第34~36条)。在物权法分则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等制度的规定,也都大量借鉴、移植了立法例上的通行作法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