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简评2008年《专利法》第十五条

简评2008年《专利法》第十五条


郭禾


【摘要】以《专利法》新增的第十五条即共有专利权的行使为研究对象,从知识财产的形态特征着眼,结合公平与效率等不同价值观,在共有民事权益的一般分配原则下,探讨共有专利权的利益分配模式的特殊性。
【关键词】《专利法》;共有专利权;利益分配
【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8年底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专利法》较之2000年《专利法》,有许多突破与新意,例如将遗传资源的利用纳入《专利法》调整范围;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增设了公知技术抗辩条款;将平行进口合法化等。这些修改都将在未来的《专利法》实践中对我国的经济、科技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专利法》新增的第十五条直接涉及共有专利权的行使。笔者认为,该条款较之过去有所进步,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仅以此条款为对象,从知识财产的形态特征着眼,结合公平与效率等不同价值观,在共有民事权益的一般分配原则下,探讨共有专利权的利益分配模式的特殊性。


  

  从专利权的性质上来说,专利权乃财产权,且为专有的法定权利,这与同为财产权的物权相同。因此,物权(所有权)的共有规则对专利权而言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共有实现了多个主体可就同一物享有权利。与此同时,共有人之间不同的意愿也成为纷争的起源。立法者应设计一套合理的规则平衡各方利益、且最大限度的发挥共有物的效用。这是共有制度的意义所在。具体到专利权共有制度的设计上,应包含下面三条原则:第一,合同优先原则。按照制度经济学的原理,人被假设为理性人,是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根据意思自治这一私法的核心原则,共有人如何就共有财产行使权利,首先应尊重他们自己的意愿。共有人应本着合作精神,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调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事后纠纷,从而减少立法和司法裁判的成本。法律只在没有合同、意思自治缺失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分止争的规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