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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关于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郭禾


【关键词】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
【全文】
  

  从1990年起,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就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著作权法颁布近20年后的今日,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政法规仍未出台。有趣的是,在这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司法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关于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仅有关于《乌苏里船歌》一例。


  

  其他一些曾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事件或案例,从本质上看并非民间文学作品,比如好莱坞动画片《花木兰》公映后,就有人称这种利用中国传统文学作品改编的行为侵犯了中国人的著作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文件,所谓民间文学作品,是指由身份不明但被推定为某特定国家国民的,从该国族群的特有传统形式演变而来的文学或艺术作品;该作品世世代代为该土著族群中的身份不明者创造、传承、发展。由此可知,民间文学作品具有民族特点,且作者不明,长期以口耳相传的方式继承和发展而未被固化。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仅从这一点出发,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作品似对我国有利。但若细致地分析,则可发现这与我国的长期利益不符,且在制度设计上缺乏正当性,也不符合解决目前民间文学传承问题的需求。


  

  首先,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应当对世界有所影响。而真正能对世界产生深远影响的首先应是本国文化。这也是中华民族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最底层的文化基础。广泛地传播这种文化或思想对世界整体利益是有益的。但若采用著作权这种私权保护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作品,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因为这可能将传统的作品列入专有领域的范围。


  

  其次,著作权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在于鼓励创新。但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做法显然是在鼓励人们躺在先人的身上吃祖宗饭。这与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不符。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即任何作品超过一定期限则不再享有著作权,转而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而我国的民间文学作品大多已经流传多年,远远超过了各国法律所规定的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至一百年的保护期。若对其给予著作权保护,则是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又拉回到专有私权领域中来。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人们的正当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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