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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公法规定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作者简介】
许中缘,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王轶:《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孙鹏:《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苏永钦:《〈合同法〉52条第5项的适用和误用:再从民法典的角度论转介条款》,http://longweqiu.fyfz.cn/blog/longweqiu/index.aspx?blogid=491189,2010-10-31。
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第88-89页,第89页。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专门规定已经规定了法律行为的效果,就不再是转介条款所要调整的内容。参见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9页。
韩大元:《论基本权利效力》,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3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参见许中缘:《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影响》,《法学》2010年第6期。
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99页;孙鹏:《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9页,第34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论》(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第53页。
See Cédric Groulier, Norme permissive et droit public, Thèse Droit public, Université de Limoges, 2006, p. 60.
See Jean Carbonnier. Droit Civil, TOME 4, Les Obligation, éd. PUF 2000, p.70. Marie-CARCOLINE、Vincent-LEGOUX, L’ordre public-Etude de droit comparé interne, PUF, 2001, pp. 196-205.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7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
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1页。
参见黄松有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0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参见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参见虞政平:《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法律适用》2003年第7期。
参见曹士兵:《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高圣平:《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第338-347页。
参见张广兴:《法律行为之无效——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草案》,《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赵万一主编:《公序良俗问题的民法解读》,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最高人民法院也看到了违反资质型权能规范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如果禁止性规范禁止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参见云南高院课题组:《正确认定涉矿合同效力破解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难题》,《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7日。
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参见解亘:《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的效力——来自日本法的启示》,《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孙鹏:《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
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第45页,第44-45页,第43页。
玛·巴·卡列娃等:《国家与法的理论》上册,李嘉思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370-3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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