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可以说,确定这种案件的侵权责任,关键是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就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护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对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只要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损害导致了受害人性功能丧失,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应当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三、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的法院认为这样的损害是健康权的损害,那么其损害是无法计算的,因此,否定当事人的索赔请求。侵害身份权,通常不会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害,最有效的救济方法是责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对此,可以参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侵害身份权的规定,只要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时又构成间接妨害婚姻关系责任,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再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则应当依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具体数额。锦江区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我觉得大体可以接受。
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无法与夫过性生活的损害,法院有支持与否定两种判决。此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争议,与我国民法理论长期以来未能区分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有关,而这种区分是涉及损害赔偿的重要问题。
所谓损害的因果关系,是事实问题,即从事实上看损害是由侵权行为所致。因此种因果关系范围较广,哪些应予赔偿,哪些不予赔偿,必须由法律确认。所谓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应予赔偿的损害因果关系,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中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范围。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无法与其过性生活,妻的损害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但仅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所确认的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故无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引起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法律只能确认对直接因物或人身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对非因物或人身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即纯粹经济损害,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予以赔偿,否则,不予赔偿;对非因物或人身直接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一概不予赔偿,这是侵权法在长期演变中形成的法规则。对纯经济损失,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是因未能对直接侵害的损失全部赔偿影响到相关者的利益,为保护相关者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在我国,民法规定对造成死亡的,赔偿靠死者生前扶养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因我国没有采用继承丧失说对因死亡引起的死者生命余岁的遗产损失予以赔偿,故有被扶养人的,赔偿被扶养人因失去扶养费来源的生活费;无被扶养人的,加害人则不承担此项赔偿。若采用继承丧失说,就不会有扶养费的赔偿。扶养费赔偿,是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对纯精神损害,则概不赔偿。前述案例,除证明侵权人侵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妻无法与夫过性生活,否则,就不是直接侵害,属纯精神损失,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