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构成与赔偿
杨立新;刘士国;陈现杰
【关键词】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构成;赔偿
【全文】
编者的话
关于“夫妻一方性功能受到侵害,另一方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讨论,本版4月14日与21日刊发了结果相反的两篇案例,5月19日刊发了读者讨论意见。为使讨论深入一步,本版现将向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特约文章集中刊发,以飨读者。
总结讨论意见,很明显:支持赔偿的人占多数,而即使在认为赔偿无法律依据者中,也有人认为赔偿有法理依据。当然,编辑并不认为两次讨论能解决所有问题。
对于支持赔偿的观点,编辑认为至少还有以下问题没有解决:1.对此类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该是概括性赔偿?如果不是,那么是否应该考虑夫妻双方离婚的可能性?如果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否又是一个考虑因素?2.如果确定应该赔偿,则侵权方的主观性是否是精神损害赔偿额的考虑因素?故意与过失对赔偿额的影响究竟应该有多大?
对于不支持赔偿的观点,至少也还有以下问题没有厘清:1.赔偿标准难以确立和赔偿责任很重,应否成为不予赔偿的理由?2.离婚或替代性工具的使用本身对性功能丧失者的配偶是否是一种伤害或损害?如果是,如何计算?
此次讨论至此告一段落,而由于版面所限,一部分读者的意见未能刊发,他们的名字也未能见诸报端,编辑在此也向他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疑案讨论
很有意思的两个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成都锦江区法院判决赔偿,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决不赔偿。我赞成锦江区法院的判决。
一、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间接侵权行为
其实,间接妨害婚姻关系这种案件早就有案例。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驾驶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造成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万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