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循环论。持循环论者对“民主集中制”的解读为,“民主—集中—再民主—再集中……”。即先民主,后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起来,再通过集中指导民主,这样循环往复以至于无穷,一次比一次更高级,类似“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论。然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是对人类认识无限宇宙的高度哲学概括,把民主集中制比作哲学中的认识论则割裂了民主集中制的完整性、内在断口统一性。
从一百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看,民主集中制作为政党组织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仍处于发展与丰富阶段。民主集中制的理想形态是什么?21世纪的民主集中制该何去何从?如何从政治学角度来分析它与现代政治发展的契合?这是个值得长期探讨的现代性命题。
——民主集中制的结构层面。民主与集中具有内在结构的统一性,民主具有基础性地位作用,集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主的属性制约的;如果把民主集中制解释成由“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实体构成的,这两个实体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这样的认识实质上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误读。“民主(制)”和“集中(制)”并不是由两个“实体”构成,而是由“民主的”这一“属性”与“集中(制)”这一组织性“实体”构成的。“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部分的关系既不是两个“实体”的关系,也不是一个实体的两个“侧面”,而是“属性”与“实体”的关系,而且属性决定实体。
——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层面。民主集中制是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属于组织范畴;但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制具有不同属性和范畴,它们处于不同的层次上。民主比民主集中制、集中制更根本、更关键,不应当混为一谈,更不应当本末倒置。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与作为政治原则的民主,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这个根本点上联系和统一起来的。需要明确的是,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应当为政治原则(民主)服务,使政治原则在组织上得到充分体现和保证。因而,民主要比民主集中制更高、更重要、更根本。“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强调的是民主的制度规范和这规范背后的法律基础,而不是简单的集中权力。因此,应当充分体现集中需要的合法性与程序性。
——民主集中制的价值层面。民主集中制既要凸现价值层面上的民主本质与理念,又要体现工具层面上的科学性、有效性。要推进民主集中制向制度化方向转化,不但要使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实现制度性的民主,更要注重集中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实现制度性的集中,而这种制度性的集中又必须置于制度性的民主框架之内,符合科学的规范决策与高效执行的要求,达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高度统一。
总之,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视域中来看,民主集中制实质上是现代民主制度发展由直接民主向间接民主转化衍生出来的一种政治体制。从实体、属性、体制、结构等不同的方面来研究民主集中制,其中必然还要夹杂着民主集中制蕴涵着的权利与权力、价值与工具、手段与目等错综复杂的关系,而且随着现代性社会的发展与推进,其状况更加复杂多变。在政治生态环境发生巨变的今天,考察、审视与研究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其与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基本理念来支撑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发展必定遭受异化与蜕变。
【作者简介】
赵宬斐(1968—),男,安徽省蚌埠市人,政治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副教授,复旦大学中国统战理论研究基地博士后,主要从事政党政治与政治现代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