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过去、现在与未来
赵宬斐
【摘要】“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建党的一项根本组织原则与制度,经过“集中制”、“自我集中制”与“工人民主制”的发展以及俄国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两党的激烈交锋,逐渐获得了丰富的内涵与意义。民主集中制通过第三国际向其他民族国家进行现代性输出后,在为这些国家政党提供组织原则与制度建构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由于民主集中制自身的复杂性及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导致人们对民主集中制的阅读与理解产生一些偏差与误解。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内涵不仅与政治主体、政治合法性、权利和权力存在关联,而且与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民主制;集中制
【全文】
作为政党组织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民主集中制的生成、发展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理论反复锤炼后而获得丰富内涵与意义的。民主集中制由最初的“集中制”与“自我集中制”的交锋,到列宁试图对民主集中制进行改造与创新,提出“工人民主制”的设想;再到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两党提出两种不同文本的民主集中制引起的冲突与交流;之后,还历经了苏联斯大林时代集权体制的异化以及通过第三国际向其他国家的输出与传播。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历程中,它形成了不同的样态,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本文期望通过对民主集中制历程的考察及不同样态范式的解读,为新世纪民主集中制的发展与丰富提供多重路径。
一、对民主集中制生成的探察
(一)重返经典,溯本逐源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曾对如何实行“民主”和“集中”作了一些探索。《共产主义同盟章程》规定:全盟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代表、中央委员会委员以及各区部、支部的领导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如果领导人不适宜,可以随时撤换;所有盟员一律平等。[1]这些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但是就“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提出了与前人不同的思想,这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中“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创立指明了方向。马克思、恩格斯在1871年主持修订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第3条就规定,“每年召开由协会各支部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的共同愿望,采取使国际协会顺利进行活动的必要办法,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很明显,这一条规定的是民主选举,而非集中。那么,总委员会是否是集中的机关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该《章程》第6条规定:“总委员会是沟通协会各国的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之间联系的国际机关,应使一国工人能经常了解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使欧洲各国中的社会状况调查工作能同时并在共同领导下进行。……在一切适当场合,总委员会应主动向各国的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为了加强联系,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2]
实际上,马克思在该《章程》开篇就对制定章程的精神实质作了明确表述,即它是民主的,而不是集中的,更不是片面的集中。同时,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集中也谈到,“集中”、“权威”和“纪律”对于在阶级对立的残酷斗争环境中能否成功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目标的至关重要性。他们认为,没有必要的集中和权威,没有必要的组织纪律性,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就会变成一盘散沙,就会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此,恩格斯还专门写了《论权威》一文,给无政府主义思潮以有力的批驳。马克思、恩格斯在半个世纪的建党实践与探索中,虽未直接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他们却不仅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建党思想,而且也提出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重要原则,对于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发展具有奠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