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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

  

  笔者认为,容忍请求权说较为合理。如果相对人对于导致物权请求权发生的事由具有过错时,由相对人负担此种费用自属合理。如果相对人没有过错,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的圆满状态而支付的费用,不应当随意转嫁给他人。


【作者简介】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另外,物权请求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请求权包括狭义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本文采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概念。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09。
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5。
参见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37-838。
参见《物权法》第34条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22。
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三),台湾:1982年自版.71,72,84。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1-132。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1988年自版.54-55。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19。
参见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台湾:1991年自版.345。
参见《城乡规划法》第64条
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三),台湾:1982年自版.72。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5。
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三),台湾:1982年自版.71,72,84。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1988年自版.56。
王洪亮.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理论继受,中外法学,2006(1)。
王洪亮.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理论继受,中外法学,2006(1)。
BGHZ43,178ff.;24,21ff;Studien Komm/Jan Kropholler,§823,Rn.24.
BGHZ24,21ff.
Studien Komm/Jan Kropholler,§823,Rn.25,25,16,16.
Studien Komm/Jan Kropholler,§823,Rn.25,25,16,16.
Studien Komm/Jan Kropholler,§823,Rn.25,25,16,16.
Studien Komm/Jan Kropholler,§823,Rn.25,25,16,16.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6。
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95.64。
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95.64。
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1。
参见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台湾:1992年自版.569。
我妻荣.民法总则,东京:有斐阁,1988.378.转引自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0。
我妻荣.民法总则,东京:有斐阁,1988.378.转引自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0。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1-132,135,139,140。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1-132,135,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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