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请求权主体是物权人。我国《物权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这就意味着该权利可以为所有物权人行使,包括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
如果满足了上述要件,物权人就可以请求相对人排除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这里所说的“妨害人”包括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前者是以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了妨害的人,后者是对物上的妨害要负责任的人,比如,即使妨害是由于自然原因形成的,妨害人也要承担责任。[19]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若干疑难问题
1.违法性的判断
在排除妨害请求权构成要件中,妨害的违法性应当如何认定?对此,学界鲜有论及。在侵权责任法之中,违法性的认定理论有三种:(1)结果不法说(Erfolgsunrecht)。此种观点认为,在侵害权益时,不需要对违法性进行验证。权益侵害本身就征引了违法性,[20]加害人应当证明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21](2)行为不法说(Handlungsunrecht)。此种观点认为,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违法性仍然通过权益侵害来征引。[22]而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只有行为人违反了一个具体的法律上的行为规则,或者违反了一般的注意义务,才应当认定其行为的违法性。[23](3)折衷说。此种观点认为,在直接侵权的情况下,要依结果不法说来认定违法性。[24]而对于不作为侵权和间接侵权,要依据行为不法说来判断其违法性。[25]
妨害的违法性的认定,也应当适用侵权法上违法性理论。问题在于,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究竟适用何种违法性认定理论?笔者认为,考虑到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要件,因此,应当采结果不法说。如果采行为不法说,就要求相对人没有违反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实质上要求相对人具有过错。
2.“妨害”的认定是否应考虑特定区域的习俗?
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影响,就认定妨害的存在。问题在于,妨害的认定是否考虑到特定区域的习俗?举例而言,在一些农村地区,人们大多认为,厕所门正对着邻居家客厅,是不吉利的;在邻居的家门前修建化粪池,会给邻居带来不幸等。“受害人”是否可以基于其物权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呢?笔者认为,“妨害”的认定应当考虑特定区域的习俗。如果根据特定区域的习俗可以认定为妨害,就应当允许受害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如改变厕所门的方向等。当然,法官考虑的习俗必须不能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和法律基本原则。
3.“妨害”是否仅限于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影响,是否还包括物权人受到了影响?
理论上一般认为,妨害应当是对物权的圆满状态的影响,而不包括物权人自身受到的影响。问题在于,物权受到的影响和物权人受到的影响该如何区分?例如,邻居家的围墙太高,导致所有人难以得到充足的阳光。此时,所有人是否可以要求邻居排除妨害?笔者认为,物权人所受到的影响只要与物权存在关联性,就应当同时被理解为是物权也受到了影响,从而允许物权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反之,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则物权人不能行使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