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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

  

  二、物权请求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物权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物权请求权,这意味着,物权请求权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物权。不过,是否所有的物权人都可以行使该项权利?对此,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只要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与物权的性质不相违背,物权人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此外,就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而言,还有如下问题值得探讨:


  

  其一,物权请求权的是否适用于准物权?准物权的范围比较广泛,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部分准物权,如海域使用权等。笔者认为,准物权的性质而言决定了,其只能是准用物权制度,因此,只有在不与准物权的性质相违背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物权请求权。


  

  其二,物权请求权是否可以适用于人格权?人格权与物权一样都属于绝对权,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格权主体应当享有人格权请求权,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可惜的是,我国现行法尚未确认人格权请求权。笔者认为,《物权法》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人格权,这符合“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法律原则。


  

  其三,物权请求权是否可以适用于债权?对此,学界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此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可以适用于债权,只要有妨害,就可请求排除,不考虑是物权还是债权。二是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行为,对第三人不得请求给付,因此,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5]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不能适用于债权,因为债权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其存在一般不为第三人所知悉,如果将物权请求权适用于债权,将不适当地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自由。因此,《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能类推适用于债权。


  

  三、原物返还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被无权占有时,权利人享有的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6]


  

  (一)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如下要件:


  

  其一,相对人是现在占有该物的人。占有人必须是现在占有物的人,即在提出请求时仍然占有物的人。如果曾经的占有人现在已经不再占有该物,或者物已经灭失,就不应再请求其返还原物,他也无法返还。现在占有人可以是直接占有人,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人。[7]间接占有人可以返还原物,也可以让与其对直接占有人的请求权。


  

  其二,相对人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所谓无权占有,是指被请求时已无占有的本权。[8]换言之,占有本身具有违法性。至于占有人是否具有过错、占有人是否善意、占有人是自始无本权还是嗣后无本权、占有人如何获得占有(如抢夺、盗窃、拾得等),都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9]尤其是,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相对人具有过错为前提,这体现出物权请求权不具有道德谴责的色彩。考虑到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理,“无权占有”是消极事实,原告不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抗辩其为有权占有,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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