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
周友军
【摘要】我国《
物权法》确立的物权请求权类型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制度不仅强化了物权的保护,而且厘清了侵权责任和物权请求权的关系。该制度可以准用于准物权,可以类推适用于人格权,但不能类推适用于债权。各种物权请求权应作细化的分析。《
民法通则》第
135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应适用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原则上由物权人负担,相对人有过错时,则由相对人负担。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全文】
一、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
物权请求权,是指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发生,物权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请求权类型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过,《物权法》上还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衡量法条的位置,立法者似乎要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2]笔者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不属于对物权请求权的规定,而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理由在于:第一,物权请求权属于直接打击侵害的物权保护方法,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间接填补损害的物权保护方法。[3]恢复原状显然是要填补损害,而非直接打击侵害。第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要件,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要件,正所谓“无损害即无赔偿”。而恢复原状必然以损害已经发生为前提。第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拥有责任财产为前提,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赔偿义务人拥有责任财产为前提。恢复原状义务的承担应当以义务人拥有责任财产为前提,例如,义务人要更换,必须要拥有责任财产。
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制度,其创设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物权的保护。罗马法及法国民法诉讼法上有关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实际上就已形成了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不过,该制度最早明确规定于《德国民法典》,并被后世大陆法系很多国家所效仿。[4]我国正是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于《物权法》中第一次确立了物权请求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其一,强化了物权的保护。既有的法律仅仅规定了侵害物权的侵权责任,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仅不要求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要求损害的发生,因此,强化了对物权的保护。其二,厘清了侵权责任和物权请求权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范围广泛,包括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这就混淆了侵权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的规定实际上结束了这一混乱局面,并使得《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部分地被冻结。其三,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绝对权请求权制度。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上确立了侵害知识产权的“禁令”制度,但是,该制度原本属于英美法系,与我国大陆法系的概念规则体系多有抵触。《物权法》上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确立表明我国回归大陆法系,并通过该制度类推适用于人格权等绝对权,从而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绝对权请求权制度。其四,明确了违法性要件的独立地位。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虽不要求过错,但以违法性为其要件。该制度的确立突显了违法性要件的价值,并可能影响到侵权法领域违法性要件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