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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量物侵害分类及容忍义务

  

  从侵害人对侵害物的控制的程度可以分为可控制的侵害和不可控制、消除的侵害。侵害人能立即通过停止自己的行为加以停止的侵害,如噪音、震动波、电磁波辐射是可以控制的侵害;而其他不可量物,如烟雾、煤烟、灰屑、尘埃、蒸气、气味、煤气、放射性物质一旦从侵害源发出,侵害人无法控制,为不可控制、消除的侵害。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受害人对可控制侵害的侵害方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而受害人对于不可控制、消除的侵害即便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其效果也必然具有滞后性。故而受害人对于后一种行为的容忍义务要低于前一种,权利人在损害还未超出标准时,显然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从侵害人的主观态度来看可以分为可预见的侵害和不可预见的侵害。首先,这里“预见”的判断标准以同等地位的人的认识水平或外行人的平行判断为判断标准。如花香对一般人不构成损害,但近来医学研究表明有些人对特定的花香过敏,会引发哮喘、痤疮之类疾病,但是一般人是没有这个知识的,受害人对此应事先告诉经营花店的邻居,否则花香造成的侵害对侵害人来说是不可知的,受害人不可要求侵害方赔偿检查费和治疗费。其次,以同等地位的人的认识水平为判断标准,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时,应该推知为不可预见,举证责任在受害方。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对不可预见的损害容忍义务要高于可预见的损害,并为判断加害人的过错提供了依据。


  

  从侵害的时间的分布看可以分为有规律的间断性侵害和无规律侵害。这种分类强调规律性与间断性二者并存,二者缺一则应视为无规律的侵害。因为对于有规律的间断性侵害,受害人可以安排生活以适应,故而容忍义务较高;对于无法为受害方了解的无规律的侵害,受害方的容忍义务则应当较低。以装修房屋时电锯产生噪音为例,一般人都认为此类噪音超出其容忍义务,但是如果侵害人有意识将无规律侵害变为有规律的间断性侵害,将使用电锯的时间提前通知邻居,和邻居协调好使用时间,则此时可以要求受害方附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这种分类对于下文论及容忍义务的构成时,判断后使用不动产的受害方是否负较重的容忍义务时,也有实用价值。


  

  不是所有的不可量物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在一些情况下,权利人有容忍义务,很多国家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容忍义务。


  

  三、容忍义务


  

  (一)我国物权法中容忍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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